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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
试验室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混凝土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359号)和《关于对宁波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甬建办会„2007‟2号)文件精神,我委组成由市场处等处室领导带队,资质、检测、质量监督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四个考核组,于2007年1月18日至26日,对全市44家(其中新申报企业3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试验室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了检查考核。现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试验室资质动态考核表》内容,通过对全市4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人员、场地、设备、车辆和试验室人员、技术装备、技术能力等15个小项的逐项核查,有13家企业符合要求,有12家企业基本符合要求,有19 家企业不符合要求。从考核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的水泥、粉煤灰仓储量、砂石堆场、厂区面积、搅拌楼系统和试验室技术装备等均能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试验室的各项制度比较齐全,试验室关键岗位人员均能持证上岗。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些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未与本单位签订、社保未在本单位交纳。二是企业相关岗位人员有劳动合同但无社保证明(在其他单位交纳或由个人交纳)。三是部分企业外加剂储仓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满足每楼每品种至少一仓)。四是有些企业的运输车辆全部或部分为租赁。五是交货验收三方签字不完整或不规范。六是一些企业还没有取得ISO认证。七是部分企业试验室相关标准、规范未受控,未进行有效性确认。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要求
(一)本次考核中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改正,整改期限如下:
1、试验室设备不符合考核标准的,15天内整改完毕;
2、企业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30天内整改完毕;
3、混凝土运输车辆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3个月内整改完毕;
4、试验室人员上岗证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3个月内整改完毕;
5、各企业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对企业及试验室人员、车辆设备的整改要求:
1、企业人员必须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因特殊情况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2、企业自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必须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规定,已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但未达到相应考核标准,企业进行租赁的,租赁期必须一年以上。
3、试验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整改期满后持证上岗人员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制企业的年产量。
(三)各企业按期整改完成后,需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备案。
(四)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整改期满后仍未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五)无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根据企业资质及考核情况对企业生产量实施限量控制:
1、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三级的,本次考核结论为“不符合”的,年产量限定为5万立方米以下;本次考核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年产量限定为10万立方米。
2、企业资质等级为三级的,本次考核结论为“不符合”的,年产量限定为10万立方米以下;本次考核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年产量限定为10-25万立方米;如企业要提升年产量,则企业的资质应晋升为二级后方可进行年产量升档。
3、企业资质等级为二级的,本次考核结论为“不符合”的,年产量限定为10-25万立方米;本次考核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原则上年产量限定为25-50万立方米。
4、年产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质量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其进行实体检测。
(七)本次考核对企业年产量核定后,由市混凝土协会按照核定的年产量进行核查把关,并进行统计分析,对超过核定年产量的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建委。其中对整改完成后新核定年产量企业,我委将及时抄告市混凝土协会。
市混凝土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并组织企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及时将混凝土购销合同报市混凝土协会和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机构备案。
(九)我委将于2007年6月组织对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