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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九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集中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九类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对各类涉民生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现将9起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一:张林军等17人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拖欠17名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共计13.2万元 执行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林等17人
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张林军等17人均系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亏损,拖欠17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3.2万元。经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生效仲裁裁决。17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多,涉及劳动报酬等民生问题,而被执行人系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且负债较大,生产设备因涉案多,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金台区人大代表。案件立案后,陈仓区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研究执行方案,调配执行力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钢板)、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积极向金台区人大汇报,报批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最终通过变卖查封财产,履行了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案件直接涉及民生问题,且往往申请执行主体人数众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能力差,案件执行难度较大。陈仓区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涉民生案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严厉打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支持,对涉案人大代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措施威慑力,顺利执结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51万元 执行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申请执行人: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摘要】
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吉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定秦吉公司应支付建友公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共计518084.92元。汉中中院立案执行后,秦吉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汉中中院采取执行威慑措施,将秦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偿还欠款。汉中中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明秦吉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建设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迅速冻结并扣划了47万余元。同时执行人员向秦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娟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将剩余款项全部汇入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
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解决执行难、震慑失信行为的有效措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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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款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且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主动履行义务,将公司存款放在异地。虽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在异地的存款,被执行人切实感到执行威慑措施的压力,主动配合执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三:任某某申请执行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王张逃避执行、隐匿财产被判刑 执行法院: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王张 【案情摘要】
2008年6月20日,王张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撞伤任某某(年仅3岁),致任某某头部重伤、三级伤残。2009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张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刑满后王张外出打工。2014年3月12日,洋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张承担任某某经济损失458855.91元,除已支付30764.14元,再赔偿428091.77元。2014年12月23日,任某某向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王张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王张在交纳执行款12000元后又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人员。同年3月1日,申请人之父任某发现王张,双方发生纠纷,洋县法院再次对王张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到王张居住的村组、车管、保险、房管等多部门及洋县各银行查询财产线索未果,又到公安部门查询王张通话记录、外出活动轨迹,并到西安等工地调查,证实王张曾领过1.3万余元工资。同年5月20日,洋县法院以王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年6月5日,王张交纳执行款8000元。11月23日,洋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张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张不服上诉后,12月17日自动撤回上诉。
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需要款项用于生活和医疗,属于涉民生案件,洋县法院多次向县委、政府专题汇报,2015年10月县政府决定由洋县民政部门每年出资3万余元,将任某某送汉中市福利院上学,供养到18周岁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执行法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司法救助,使困难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得以解决,化解了案件,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陈秀英与焦永强、张艳、王宏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疯狂拉土车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焦永强等赔偿32万元 执行法院:铜川市耀州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秀英 被执行人:焦永强、王宏章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秦岭水泥公司下岗职工焦永强为了生活,购置拉土车在王宏章承包的铜旬公路工地营运,因交通事故致陈秀英之父死亡。焦永强为了“省钱”,未给拉土车办理保险,铜川中院判决焦永强赔偿陈秀英32万元,王宏章对11万元交强险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陈秀英遂申请耀州区法院强制执行。32万元赔偿款,对于在西安某单位做保安,月薪只有2000元的焦永强来说,无异一个天文数字。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焦永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焦永强和妻子张艳除在铜川市新区有正在按揭贷款的住房一套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做工作,仅履行6000元。经在银行查询,扣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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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了王宏章在建行永安路支行银行存款15000元。在督促焦永强履行义务时,焦永强伸出双手,称“我实在没有办法,法院拘留我吧”。执行人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焦永强拉土车应是夫妻共同经营,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陈秀英的申请,依法追加张艳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接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张艳开始并不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先是以种种理由推诿,后以工作忙为由避而不见,案件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执行人员遂双管齐下,一是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留其工资收入2000元。二是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在新区房屋,并委托中院司法技术室评估。得知法院要拍卖自己住房,张艳顿时慌了,主动到法院要求配合案件执行。执行人员遂找到申请执行人,就案讲法,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经过四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赔偿申请人195000元,2015年12月31日一次付清。被执行人多方筹措资金,及时履行完毕。针对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实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对4653元执行费予以免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省钱,规避法律规定逃避保险,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被执行人,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威慑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案件和涉特困群体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政策规定,对执行费能减则减,能免全免,真正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做实。
案例五:和某、杨某申请执行和某某赡养纠纷案
——被执行人和某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杨某拒不赡养 执行法院: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赡养费 申请执行人:和某、杨某 被执行人:和某 【案情摘要】
和某与和某某系父子关系,共同生活,属户县县城街道办村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和某某兄弟姊妹3人,和某某排行老二,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有三次婚史,和某某之母杨某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和某某父母与儿媳矛盾突出,和某某因妻子原因对父母生活少有照顾。和某某兄弟姊妹3人平日对老人均少有看望,和某某之父和某与其母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某某承担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和某向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和某某到庭,并特意要求和某某与其妻共同到庭,通过向被执行人及其妻反复做思想工作,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和某某及其妻一起到卧床的杨某床前,让被执行人和某某之妻将案件款递到两位老人手中,并主动向老人表示,母亲卧床,以后她们一定多加照顾。案件以自动履行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此类涉及赡养费案件,往往不仅是钱的问题,还有感情上的问题需要克服,申请执行人和某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老伴卧床,需要有人照顾,单纯的赡养费并不能化解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无法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心里创伤。该案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工作使被执行人与共同生活的两位老人达成和解,化开双方心里的问题,使卧床的被执行人和某某之母得到了儿媳的照顾,圆满化解了案件。
案例六:孟宪辉申请执行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海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孟宪辉 被执行人: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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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陈海龙驾驶机动车肇事,致孟宪辉重伤,蓝田县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孟宪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海龙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义务,并跟法院“玩”起了失踪,为惩戒逃避执行行为,经执行法院研究将该案以被执行人陈海龙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后,陈海龙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干警跟踪至西安火车站抓获。归案后,迫于刑事案件压力陈海龙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蓝田法院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将陈海龙等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网上追逃,取得了良好实效。推动执行案件进展,最终全部执结,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破解执行难题的一件有力武器。
案例七:路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案 ——张某拒不支付14150元抚养费 执行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路某 被执行人:张某 【案情摘要】
洛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张某支付路某(儿子、女儿)抚养费、教育费共计14150元。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去被执行人家里找本人无果。2015年9月15日在修理厂找到张某,将其带至法院执行局,并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14150元。被执行人张某打电话将其现任妻子郑某叫到法院,郑某到法院后破口大骂,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干扰司法,法院工作人员照顾被执行人的孩子一天,并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修理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拘留后,被执行人张某表示自己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法院上缴该案的案件款及3000元罚款,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时,抗拒执行,唆使妻子将不满周岁的女儿强留法院,严重干扰法院工作秩序,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拘留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抗拒执行干扰办案,将受到法律严处。
案例八:李潇、李鹏翔、刘晓文、赵儒宏、苏广发、王军六人申请执行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拖欠工资款5.2万元 执行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潇等6人
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李潇等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入职到被执行人靖边仙鹤油井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石油录井工作。工作期间,六申请执行人共录井6口,工资总额69000元,但被执行人只向六申请执行人结算支付工资17000元后,剩余工资52000元至今未付。六申请执行人申请仲裁,定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六申请执行人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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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后履行案件款32000元,余款推诿不付。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并将不利后果告知。冻结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近期,全省法院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定边县法院积极组织,加大力度集中清理。该案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采取强制冻结措施,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既体现法律的威严,亦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这些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案例九:赵振浩与王勇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王勇飞拒不履行45万元赔偿款义务 执行法院:咸阳市秦都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振浩 被执行人:王勇飞 【案情摘要】
2012年12月22日,王勇飞驾驶小轿车与申请执行人赵振浩相撞,致使赵振浩重度颅脑损伤,右腿多处骨折(植物人状态)。双方当事人在秦都区法院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由王勇飞支付赵振浩各项费用共计87216.7元。王勇飞未履行调解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秦都区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居住的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整体拆迁,执行人员多方寻找王勇飞未果。经查询,王勇飞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肇事车辆,办案人员通过咸阳中院委托进行评估、拍卖,但由于该车手续不全,无法评估拍卖。秦都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勇飞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有意躲避,规避法律义务,无视申请执行人赵振浩重伤、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情形,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013年8月27日,秦都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秦都公安分局,当日秦都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对王勇飞予以刑事拘留。后经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秦都区法院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王勇飞拘役五个月。在此期间,经过执行人员大量的思想工作,王勇飞亲属同意并筹集87216.7元,于2013年12月17日一次性支付了案件款,该案全额执行完毕。
就后续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孙月珍代理赵振浩再次起诉,诉请90万元。咸阳中院2014年10月13日终审判决:由王勇飞支付赵振浩457216.60元。秦都区法院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王勇飞表示前案的案件款都是亲戚筹款支付,自己靠打工生活,收入有限,难以履行巨额赔偿款,愿意以工资分期支付,并在执行立案后陆续支付孙月珍4000元。对此孙月珍则难以接受,表示赵振浩重病在床,需要专人护理,费用高昂,家庭收入难以承受,执意要求按照判决执行。在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一方面反复做王勇飞思想工作,要求其换位思考、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积极申请司法救助。经查询,几年前王勇飞原岳父出面在咸阳市彩虹小区从涂淑云处为王勇飞夫妇购买一套二手房,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为涂淑云已故丈夫彭贵甫,当时因该房屋系彩虹集团公司内部职工福利房,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勇飞离婚时,因其抚养婚生子,该房屋归属王勇飞。但王勇飞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要抚养儿子。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王勇飞最后表示愿以该房屋一次性抵偿赔偿款。2015年6月15日,孙月珍代理赵振浩与王勇飞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勇飞用其彩虹小区住房一套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赵振浩,并另支付2万元赔偿款。6月23日,执行人员与双方一道办理了移交手续,现场将房屋交付孙月珍;协议涉及的赔偿款也已支付到位。此外,为解决孙月珍的困难,秦都区法院2015年6月8日司法救助孙月珍5000元。11月底,向陕西省委政法委、咸阳市政法委分别申请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和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振浩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急需执行款进行救治,但被执行人王勇飞生活较为困难,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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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为此长期到法院信访,并将赵振浩长期留在执行法院,本案协调执行难度非常大。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穷尽执行手段,积极寻求执行出路,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解决了部分救助资金,最终使本案得以妥善解决。体现出司法救助在执行疑难案件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帮助和对执结案件产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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