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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筹划政策解析 通常企业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包括企 业或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者运用此项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不仅可以拓宽投资来源,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成本。若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为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运用项目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承案例1:假定C公司是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420万元。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分析C公司2008年的税务处理:
1.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为(8000×17%-420)/8000=11.8%,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退税额为8000×17%-420-8000×3%=700万元。
2.2008年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免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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