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暂行办法_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29: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澧新农保办发[2010] 号

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四月十三日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澧政发[2009]12号),强化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保费缴纳、待遇领取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社保处负责并具体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参保人员信息、统计报表、各类数据和相关帐册等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县社保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由县社保处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违反《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县社保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稽核内容包括:

(一)被稽核单位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职责,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是否得力;

(二)基础工作

1.是否有固定的新农保办公场所,下发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是否安装到位,网络是否通畅;2.参保人员信息是否建立完备的参保人员信息台账,是否导入新农保系统单机版进行管理;3.参保人员信息修改是否留存依据备查。

(三)业务经办

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是否提供原始依据,原始 依据是否真实有效;2.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乡镇、村是否设立举报电话并予公开;

3.多头参保人员是否进行比对和调查核实,收回的

养老金存折是否按规定上交;4.特殊群体是否按规定程序认定;5.捆绑缴费是否登记备案以便进行养老金待遇停发;6.死亡人员信息上报是否准确、及时。

(四)基金管理

1.乡镇、村级代收的基金是否及时缴入基金专户; 2.缴费存折、养老金存折是否及时打印,与农村信用社的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存折是否及时下发给参保人,下发时是否再次进行了核对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3.农信社初次发放养老金时是否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后予以修改密码及发放养老金。

第十条 县社保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业务经办或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县社保处应当报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县社保处应定期向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县社保处。

第十二条 县社保处应当对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新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县社保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社保处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稽核 暂行办法 通知 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3日印发

下载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