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活垃圾 管理的通告_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28: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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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由城建环卫部门对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统运统管。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由城建环卫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建环卫部门批准,均不得从事经营性垃圾收集和运输服务活动。

二、各沿街商业门店的生活垃圾要全部存放于自备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或散放在店外,城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二级清运员沿街进行巡回收集,并统一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及各单位宿舍楼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专人清运至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或垃圾中转箱,城建环卫部门负责统一清运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收取垃圾清运服务费。有关单位或住宅小区经城建环卫部门批准,也可按要求自行安排专人将垃圾清运至县生活垃圾处理场。

四、各城中村、平房居民区的居民户要将生活垃圾存放于自备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城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二级清运员定时上门收集,并统一转运至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或中转箱。各居民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觉缴纳卫生服务费。

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倾倒在垃圾中转站或中转箱内。

六、各沿街商业门店、城中村和居民区住户,不得将污水、粪便混入生活垃圾,更不得倾倒在垃圾中转站或中转箱内。

七、各医疗单位所产生的生化、医疗垃圾,由各单位负责自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垃圾清运收集容器或处理设施,更不得妨碍、阻挠城建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九、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城建环卫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业门店及各居民户,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垃圾清运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努力维护城市卫生环境。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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