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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里镇招商引资办法暂行规定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引进镇外无偿资金1万元以上或可变现性物资价值1万元以上,形成镇可支配性财力的,由镇财政按实际引入金额的5%奖励引资者。
引进镇外用于生产和建设资金以及引进税源的,由镇财政按形成镇可支配性财力金额部分的5%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镇外投资项目,年度内一次性形成到位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由镇财政按固定资产金额的0.2%奖励引进者。再投资的不再奖励。房地产项目除外。需镇政府配套投资的另行研究决定。
三、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人,并经外来投资者和受益方证明确认。
四、属正常职务行为和部门上下级行为的除外,外来自动给予的除外。在正常职务行为和部门上下级行为之外,通过个人努力争取的,按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
五、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以其他形式引进的资金和项目,由镇考核督查办公室提出奖励建议,报镇政府研究审批。
六、奖励兑现程序。引荐人申请,镇政府审核并认定,镇政府报党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对外公示,授奖。
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镇政府有权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宫里镇考核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