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确权与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管理学第四章”。
第四章 土地确权与管理 董继元
第一节 土地产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权属确认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四节 土地征收
第五节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六节 土地产权违法行为
每章10到15题,涵盖选择、填空、判断、名词解释、简答、分析等(主观题与客观题比例大概6:
4)。
选择:
1、我国土地所有权分——
A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B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C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D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填空:
1、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土地确权的过程:申报、审查、登记、核发证书、确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一般有: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判断:
1、已经征用过的土地,无论退还给原集体或拔给其他农村集体使用,其国有土地的性质都不得改变。(正确)
名词解释:
1、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2、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3、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公共权力从其他民事主体获取土地权利的行为。土地征用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征用是国家特有的权力,是国家取得私人土地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核心在于取得具有强制性,并不以土地所有人的同意的为前提。
简答:
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与意义: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
(1)农村集体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兴办乡镇企业;
(2)乡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而发生使用权人变化;
(3)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
(4)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1)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3)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4)增加农业资金投入
(5)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
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优缺点
三种:协议、招标和拍卖
协议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用地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达成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
优点:容易控制,灵活性比较大。
缺点:缺乏公开性、不利于平等竞争、不利于监督。
招标方式:在指定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方式,竞投某个地块的使用权,由政府择优选择投标者作为受让人。
邀请——投标——评标——中标通知——签合同
拍卖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共场所、在市、县政府土地竞争性强盈利率高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拍卖人的主持下,公开竞投某一地块的使用权。
程序:出公告——拍卖(最高价成交)——订合同
拍卖优点:公开、透明、比较公正、获得最高出让金。
拍卖缺点:对出让金最高上限难以控制。
案例分析:
1、1999 年4 月18 日,某市某镇政府(以下称镇政府)与本市飞鸿鸵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镇政府将位于万宝村的2.3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厂房一并转让给飞鸿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30年,自1999 年至2029 年;飞鸿公司给付转让费 115万元,其中30万元以月息1 分8 厘计息;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镇政府所有。
协议签订后,飞鸿公司迟迟未将115万元的转让费汇入镇政府指定的账号。镇政府以转让协议书为根据,要求飞鸿公司给付拖欠的转让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与飞鸿公司所签转让协议书有效,而且飞鸿公司已 实际使用这块土地和厂房,飞鸿公司应给付拖欠的转让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与飞鸿公司所签转让协议书无效,飞鸿公司不应再给付转让费。法院在最后判决中认定双方所签转让协议书无效。
答案:
这是一起因转让土地而引起的民事债权纠纷。问的关键是镇政府有无权力转让此块土地及土地上之厂房。
1.镇政府主体资格不合格协议书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厂房,这块土地是万宝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镇政府的,不是国有土地。该土地上的厂房也不属于镇政府,镇政府对这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处分权。镇政府不具备飞鸿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的主体资格。
2.转让协议书的内容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应该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面几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例外:
(1)企业单位或个人与农民集体举办联营企业,经过批准,农民集体可以按照联营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从而使联营企业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民集体的土地已经由其他农民集体按协议使用的,则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另一个农民集体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其他农民集体的农民,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取得该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镇政府有欺诈行为
镇政府在与飞鸿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时,镇政府在与飞鸿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时;没有向飞鸿公司说明产权不明的房屋不得交易的规定;同时镇政府还虚构自己对转让的土地有永久使用权的事实。综上,因镇政府签订转让协议书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所签协议内容违法,镇政府又有欺诈行为,因此,镇政府与飞鸿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飞鸿公司不仅不应按协议再给付转让费,镇政府还应返还飞鸿公司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同期利息,赔偿飞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