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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世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社保贷”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为了加强东方世纪与p2p的业务合作,大力发展区内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法人“社保贷”是指授信金额60万元(含)以内的企业对公贷款。其中小微企业适用对象为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
3、业务模式
渠道负责获客,东方世纪和p2p共同风控,p2p负责平台放款,东方世纪和渠道共同兜底。
如果发生代偿,由渠道和p2p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第二章 基本规定
1、授信要素
1.1业务名称:法人社保贷。1.2贷款对象:优质小微企业。1.3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1.4贷款期限:6个月 1.5贷款定价:综合成本不超过月息三分
2、借款人准入条件
2.1年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优质小微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不含大中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2借款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3借款人在其经营模式上,有二年以上的经营活动和从业记录。2.4借款人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有6个员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5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征信良好,银行征信记录中无累计6次或连续3次的逾期或欠记录,无尚未结清的不良贷款记录。
2.6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没有被执行案件。
2.7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贷款机构不超过4家(含钱盘网)。
2.8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本区户口,区外户口的(不含港澳台人士),必须在区内有房产。
3、贷款额度的核定
1、按企业提供的近6个月的经营性结算流水,推算全年收入,按年收入的25%核定借款金额。适用于流动资金需要,最高60万元。
2、按企业的采购合同或者产品订单金额的80%核定借款金额,适用于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最高60万元。1.4法人“社保贷”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股东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5借款企业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高风险或高污染企业。1.6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7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本地户籍或借款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本地居住和工作。
第三章 风险控制要求
2、行业准入要求
2.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2.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对于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2.3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贷款。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3.1金额: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3.2期限:最长6个月,到期后可申请续贷。3.3利率:总成本不超过月息三分。3.4还款方式:先息后本,手续费前置
4、贷款担保
4.1可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4.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为贷款提供担保。
5、保证金管理
法人“社保贷”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贷款保证金。
6、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三章业务流程
1、贷前调查
“社保贷”必须严格遵循渠道与东方世纪共同调查的原则,申请法人“社保贷”时,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调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1.1 借款人须提供企业参保明细表,企业持续参保时间须超过一年,在企业持续参保超过6个月的员工不少于6个。
1.2借款人须提供上下游企业往来情况,如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业务收支、银行流水等。
1.3通过百服金融等大数据平台,调查借款人是否为风险预警企业。
2、贷款审查审批
公司风控人员对借款人申请资格、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审批内容和流程,见《东方世纪“社保贷”审查管理办法》。
3、签署法律文本
3.1p2p对项目审查同意后,安排客户与p2p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
3.2 我司与借款人签署《提供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函》,向客户收取担保费用。
4、贷款发放
p2p审核通过后,公司在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收取担保费后,向p2p出具《担保函》,p2p通过平台向客户发放贷款。
5、贷后管理
公司业务人员应与渠道经办人员一起,定期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具体要求为:每月对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进行检查或催收;业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贷后管理措施。
6、贷款归还
公司业务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准备还贷资金,对于需要续贷的客户,在取得p2p同意后,为客户办理续贷手续。
7、代偿与追索
若贷款已到期,且借款人、反担保人都无法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同时,我司应立即向借款人、反担保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如果产生代偿,按照我司与渠道的合作协议,各自负责代偿。第四章附则
1、本办法由东方世纪公司风控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