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1_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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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创造一个河道采砂管理有序的环境。保障河道沿线田地、建筑物安全,使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基础保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理顺河道采砂、采石管理秩序,防止因采砂采石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制止河道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及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河道采砂整治活动,澄清河砂资源,进一步规范河道采沙采石行为,摸清税收和规费征收情况,理顺征收增加财政收入。

二、工作目标

在2014年1月至11月底,重点对禁采区、禁采期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采砂、乱倒废土废渣及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罗扎河、南桥河河道可采区的开采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三、整治内容及政策法律依据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对云县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采砂活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对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

十九、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 171号规定及要求的行为依法集中进行整治。

(二)对采石、采砂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河道采石、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清理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注: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宣传报道)。对采砂户(注:对大部分采砂户已发放过相关宣传材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1份。)、向群众(注:2014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期间也作了大量宣传工作,发出相关宣传材料2000余份。);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再对采砂户和河道沿岸群众发放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材料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采砂许可制度、及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等相关知识”。

(二)清理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10日)划分区域,点面结合重点整治,根据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实际现状,经过实地调研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拟划定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情况如下: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以上禁采区已向社会公告,政府已于2014年4月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10月30日)

1、整治期间为确保整治期间我县建筑砂源保障供给: ①由可采区保留的开采点,采砂户已采出的砂供给(注:时间自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出售已采出的砂),但保留点的采砂户在未取得开采权的前提下,不得再开采,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售完存砂、拆除采砂设备及设施自行负责处理,不作任何补偿,违者进行取缔、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②由南汀河(幸福段)河道采砂户进行供给,前提是保存现有采砂户,不再发展新的采砂户,现有采砂户必须取得水务部门的采砂许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

③县城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整治: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及其支流(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违法采砂户已到撤离时限,尚未撤离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对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逐一清理,强制撤离开采现场。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土废渣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户,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承包户写出申报材料,报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批办土地整治合法手续,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批办手续,要求承包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留足行洪断面,补建防洪构筑物,并通过水务局验收才能使用。对未符合批办条件的,责令当事人将堆放的废土废渣运离河道管理范围,保证行洪安全。

3、重点对可采区现有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理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能,建立河道采砂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杜绝我县砂(石)资源流失现象发生,河道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

采砂申请人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提出拟采砂申请,主动与开采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签订协议、采砂点所在村(组)、乡(镇)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开采范围及开采量(程度)进行许可,许可期限实行一年一批,获得开采权人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许可期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开采权人承担。

4、无开采价值或砂资源的河段,一次性进行关闭,设立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5、销售价格: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

6、加强县域矿产资源流通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力度, 监管县域矿产资源出售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30日)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已取得开采权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已足额缴纳税费的采砂单位或个人,由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跟踪管理,对违法采砂、违反规定进行采砂作业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及时查处和纠正,巩固河道采砂活动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障。为规范我县河道采砂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云县人民政府成立“关于成立云县河道规范管理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检察院、县交通、安监、国土、住建、公安、路政、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及12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在云县水务局,工作组组长由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工作组副组长由组织长指任,工作人员从县水务局(全体水政专、兼职监察员)、县交通运输局(2名路政执法人员)、县住建局(2名市政执法人员)、县公安局(2名公安干警)、县国土局(2名执法人员)、县环保局(2名执法人员)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研究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等活动,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 全力推动整治活动工作的开展,确保整治活动按既定的时间完成。

(二)明确职责,保证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制定出台《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政府已于2014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为规范河道管理补充提供法律依据。针对河道采砂应征收的税收及国土、工商、税务及水保、河堤维护费等相关规费,确定收费项目及额度、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相关政策,由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增加财政收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协调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力求效果明显,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由所涉及的事务执法主体部门牵头,县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开展。

县水务局 重点对罗扎河道、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交通局 对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针对县城周围、禁采区采砂活动影响桥梁道路、随意在公路上开口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 对采砂活动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对禁采区及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废土、废渣影响市容市貌;对拉砂、拉土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进行处罚。

县国土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户随意回填整治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未经许可矿产资源流出辖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对整治采砂活动中违反相关律法规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主要针对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活动中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预防和及时制止。对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处理。

县安监局:对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采砂现场的安全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县检察院 :对此次整治活动中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三)健全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河道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依法收取水保两费及其他税费。

(五)依法行政,保障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督查执法队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依规执法,杜绝执法中的说情等行为,创造清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的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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