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新村街道关于促进提高执行力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提高执行力首先要强化”。
沪东新村街道关于促进提高执行力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执行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和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重点工作有效贯彻实施,不断提高街道所属各级行政事业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破解难题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与任务
依据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分级管理、分级追究、错责相当的原则,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职能管理、落实督办和责任追究措施,确保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
目标任务:针对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工作人员中存在的执行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推诿等现象,将提高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作为效能建设的重点,教育和引导工作人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和规范、科学的行政行为高效地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职责与分工
(一)社区(街道)党工委对所管辖的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的效能建设、队伍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人员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养成、工作措施落实等负直接责任。
(二)街道组织部门以及机关党总支、居民区党总支等各级党组织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对机关事业党员干部、办事服务机构党员和居民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并配合党工委认真组织、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对所属人员的效能投诉查处工作,对属实或基本属实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工委批准后,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街道党政办公室,认真履行督办职能,对街道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推进实施全程跟踪,以《督查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具体办理要求,关注办理事项进展情况,并拟写《督查专报》,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办理结果和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
(四)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和效能监察工作,并根据《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沪东新村街道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若干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抓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五)机关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社工分站,在党工委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将年度单位(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推进与抓好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提升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所属工作人员出现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纠正,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检查与考核
街道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的作风建设和执行力的提高作为本年度党政目标管理和阶段性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过程管理、实施养成教育培训、严肃督办检查制度、组织专题考核评议等形式,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街道整体行政效能水平。
对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等层面的工作人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的检查,主要由街道组织、纪检部门通过对日常工作完成进度的抽查、重大活动推进情况的考核、社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座谈会的意见评价以及工作作风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度总结评比、推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以抄告的形式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追究与处理
街道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制社工、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工作人员,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上级的决策、指示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不服从、不落实,导致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漠然处之,态度不积极、处理不及时,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相互推诿而延误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不思进取,岗位履职能力差,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火灾等后果,导致所属单位(部门)经济蒙受损失,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六)对街道办事服务机构和窗口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行风政风要求,不落实首问责任、首办负责、限时办结等相关工作要求,引发严重信访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言行不文明、作风不端正,年内连续3次被效能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严重损害集体形象的;
(八)其他因失职、违反规章制度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街道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制社工、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对党政班子领导的问责与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机关公务员的问责与追究,按照《 沪东新村街道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若干办法 》实施;
(三)对人事代理制社工的问责与追究,按照《沪东新村街道社工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四)对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办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居民区聘用人员的问责与追究,经调查核实,报党工委审议后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形式为:下发《 督查通知书 》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大会点名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辞退。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直接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