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_温州市文明单位评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24: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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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服务示范点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服务示范点在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行业“窗口”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高的行业“窗口”基层单位,经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考核、推荐,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标准

第四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建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各成员分工明确,具体工作有专人抓;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

措施;检查、监督、考核制度严格,奖罚分明;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创建意识强、气氛浓;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二)内外环境优美。工作场所内外地面干净、墙壁整洁、窗户明净、灯光明亮、禁烟区内无吸烟者;厕所清洁、无异味;环境绿化、美化工作到位;工作场所内服务设施齐全,各类业务服务指示牌准确到位,物品摆放或商品陈列整齐;广告宣传得体、大方、美观;有关制度、守则、示意图、办事程序指示图、须知等悬挂在醒目的地方。公用电话、时钟、日历牌、座椅、阅报栏、果壳箱、便民服务台、意见箱等摆放整齐有序。

(三)服务质量优质。有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计划;群众投诉处理及时,方法得当,投诉完结率达95%以上;建立服务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推行首问责任制,无推诿和回答“不知道”现象;“窗口”单位服务人员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办事尽心尽责效率高;“窗口”人员着装统一,挂牌服务,无擅自离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服务人员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各项工作做到求新、求实、求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制度。

(四)管理秩序优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平时工作有自检、自纠,有记录;政治时事、业务知识等学习内容丰富、方法

多样、效果明显;经常开展树典型、学先进活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有关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三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参加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标准。

第六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程序是: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审核后,向市文明办推荐。由市文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报市文明委审定后命名表彰。

第七条 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从县(市、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中产生。

第八条 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已获得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仍然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消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九条 原单位撤消、合并的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按自然取消处理。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市文明委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 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

第十条 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由市文明办主管,各县(市、区)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地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建县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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