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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德医风奖惩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从严治院、依法治院的方针、切实有效地防范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收受红包、回扣以及不按规定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及管理干部给予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评给“医德医风荣誉奖”,发给50—500元的奖金,记入医德医风档案,与考核及晋级挂钩。
1、医德医风好,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部省级荣誉称号,并被评为中心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等。
2、服务态度好,病人多次送锦旗或表扬信,并受到省、地电视台或省、地报刊专题表扬者。
3、在突发事件或重大抢救过程中,医德医风表现好,事迹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
4、在外出医疗服务或友好交流中,表现出良好医德,为院争光,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上级表彰者。
5、一贯廉洁行医,拒收“红包”、“回扣”,拒绝吃请,并上交“回扣”数额累计较高者。
6、多次在省级、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交流发表有关医德医风,医学伦理方面的文章,并被评为优秀论文者;或多次在省、地、院医德医风演讲会上获奖者。
7、发现情况,举报收受“红包”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范,为医院挽回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有功者。
8、在医德医风建设和开展“人民医院为人民,病员满意在医院”活动中以身作则,成绩突出的优秀管理干部。
二、惩处
对违反医德医风规定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行政或党纪处罚,并记入医德医风档案,与考核聘任及晋级晋职挂钩。处罚分为“书面检查、扣奖罚款、全院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降聘、解聘、留察、开除”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两年内晋职实行“一票否决”。
1、医务人员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利用诊疗、住院、手术、特殊检查、开证明书等机会,以公开或暗示手段,向病人家属或单位“索、拿、卡、要”,敲诈钱物者,一经查实,除全部退回索要钱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索要钱物200元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2)200—500元者,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500元以上者,处以2—5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收受病员或家属的“红包”、物品。隐瞒不退不交者,视为受礼,一经查实(本人不承认者以组织调查为准),除退回钱物外,按情况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收受钱物200元以下者,令其书面检查,扣发一季度奖金。(2)200—5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令其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3)500—1000元者,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4)1000元以上或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下同)收受者,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3、医务人员在诊疗、手术、检查工作中,不得接受病人吃请。凡集体接受吃请的酒席费,应按人分摊交钱退回病人或家属,并处以2—3倍罚款。多次发生者,加重处罚。
4、非财务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现金。凡私自收取现金者,经查证落实,没收其全部所得,并视态度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3—5部罚款。
5、各部门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直接向病人出售物品收取现金,若有发生,处以500—5000元罚款。
6、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开收据,造成不良影响者,一经查实,清退全部多收款项,个人从中得利情节恶劣者,处以3—5倍罚款。未经医院同意将医院发票私自外用,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使用发票金额大小处以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7、职工借住院或门诊患者名义搭车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或冒名检查,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搭车开药或检查的全部费用,当事人须向病人或单位赔礼道歉。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搭车开药或冒名检查金额100元以下者,处以3—5倍罚款。(2)100—5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令其书面检查,医师停止处方权1年。
(3)500—1000元者,处以3—5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医师停止处方权1年。
(4)1000元以上或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处以3—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并降聘两年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8、医务人员不得为病人配用与疾病完全不相符的药品,不得以处方、开具医疗收据及其他形式将各类药品配给患者,不得以物代药;不得任意将自费药品或保健类药品按公费药品开具报销收据;不得将非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药品住院记帐;不得将特殊医疗按基本医疗处理。如有发生,除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5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发生者,加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9、凡损害医院利益,在医疗业务中未经医院同意以转诊、转院、会诊、介绍外出检查等名义分流病人,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处以3—5倍罚款(返聘专家门诊者停止返聘)。多次发生者加重处罚,停止处方权,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若因分流转诊构成差错事故或纠纷,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
10、在职医务人员,不准从事业余医疗服务(包括到其他医院诊所服务)。如有发生,在从事期间扣发各种奖金及津贴,同时按相关制度一并处理。影响上班按旷工处理,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屡教不改予以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11、凡擅自将中心的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物品拿出到院外行医或体检者,一经发现,没收全部所得,按器械物品罚款500—5000元,多次或时间超过1个月按擅自从事业余服务处理。
12、冷、硬、拖、推诿病人,使病人严重不满,影响极坏者,责令书面检查、扣奖金500—1000元,若延误诊治造成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
13、服务态度恶劣,与病人或家属吵闹、谩骂病人或家属者,扣奖金5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扣奖金500—1000元;殴打病人或家属者,除加重扣奖金外,按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致伤致残按治安管理条例加重处罚。以上情况如多次发生,应采取下岗、辞退直至开除处理。
14、工作极端不负责,擅离工作岗位者(包括医务人员用手机、电话机值班,脱岗外出用餐等),按旷工处理,扣奖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奖金500—1000元,责令书面检查;延误病人抢救诊治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加重处理;若再发生,加重扣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
15、凡出具假证明,造成一定影响,扣奖金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奖金500—1000元,停止开疾病证明书权1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6、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有损害或侮辱病人行为或言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等处理。
17、不得借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基建工程、添置设备、购买商品、联系业务办理手续之便暗示或索要钱物、收受回扣。在对外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对方给予的优惠折价,必须如实收入医院财务帐,对方给予的手续费、宣传费、好处费等,必须上交中心处理;对方赠送的礼品,必须向中心申报由中心处理。如违反上述规定,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按2—3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8、不得向个体药品贩和证件不齐备单位进购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不准非指定采购部门人员进行药品、物品、器械等采购。不准职工从事采购药品物品的中介活动。药品、设备、器械等让利回扣必须全部上交中心。如个人私吞或集体私分,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处以2—3倍罚款,并按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19、中心药品采购,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以外的药品,必须经中心药事委员会同意方可采购。个人不得私自联系药品采用,收取好处费或回扣。科室用药所得好处费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按私分回扣处理。
涪陵区崇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监督制度
1、在中心一楼大厅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定期收集病及家属的意见。
2、向入院病人发放医德医风评监卡,病人出院出收取意见。
3、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病人满意度调查活动,及时反馈群众意见或建议。
4、向社会聘请医德医风监督员,定期(每年1—2次)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不定期走访监督员,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