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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园管„2009‟53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
奖励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各大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镇:
为加快推进“科教兴区”战略,推进园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引进和培养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教师、名校长,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形成骨干教师激励机制,增强学校发展后劲,经研究,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苏园管【2003】54号)予以重新修订,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1-
奖励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奖励办法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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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一、奖励范围:
园区直属公办职业院校、青少年活动中心、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督导室的优秀骨干教师。
二、奖励办法:
(一)引进人员:
1.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引进园区的优秀骨干教师实行一次性奖励和按月发放特殊岗位津贴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2.一次性奖励和月特殊岗位津贴均按教师引进园区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实施奖励。月特殊岗位津贴按教师自引进园区次月起实施发放。
3.园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督导室的优秀骨干教师一次性奖励与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标准:
一等:省名教师、省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1500元。
二等: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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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苏州大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600元。
4.园区直属公办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与月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标准:
一等: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第一获奖人、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获奖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1500元。
二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称号者、江苏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1000元。
三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大市级“优秀双师型教师”、大市级“高技能人才”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600元。
5.引进教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兑现一次性奖励和试用期特殊岗位津贴。试用期满后,特殊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二)在职人员:
对进入园区教育系统后获得以上称号的在职人员,享受与所获最高荣誉称号相应等级的月特殊岗位津贴。津贴从获得称号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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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管理与考核
1.关于一次性奖励的发放。凡获得一等奖的,一次性奖金分别按3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5万元共五年发放;获得二等奖的,一次性奖金分别按2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共五年发放;获得三等奖的,一次性奖金分别按3万元、3万元、4万元共三年发放;
2.所有获得上述奖励的优秀教师,每年需按《苏州工业园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苏园教[2007]35号)文件规定接受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津贴发放。
四、审批程序:
由学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审批表》;经园区教育局、园区组织人事局按照奖励办法进行审核,报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放。
五、其他:
1.各镇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各镇和学校实际,参照执行。
2.园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执行,园区管委会将按本办法一次性奖励的5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本修订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4.本修订办法由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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