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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四
《北京市海淀区燕北园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2006年10月31日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返回主页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燕北园社区老年协会》。第二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燕北园308楼601。
第三条本会是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燕园街道办事处批准,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 团体管理办公室进行法人登记的,本社区老年人自主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 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燕园街道办事处。第四条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活动地域:海淀区燕园地区。第五条本会宗旨: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宗旨,坚持自愿、量力、安全的原则,开展合法的为老人服务工作。第六条本会应与社区居委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搞好有关老年人方面的工作。第二章第七条本会的工作范围(一老年人的意见、需求,发动全社区重视老年人工作,关心老年人;(二(三及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联络、探望、关爱、帮扶特困老年人;(四(五(六交流活动,创建老年学校;(七第三章第八条个人会员条件(一(二(三(四第九条单位会员条件
工作范围
:)维护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学校、燕园街道、社区居委会反映)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促进社区医疗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发动本社区居民和低龄健康老人等,从事志愿者服务、低偿服务、)为老年人展示才能、发挥余热创造条件;创建合适的有偿服务组织;)组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举办老年人法律、时事、科普、保健及信息等知识讲座、开展宣传和)承担燕园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有关老年人方面的工作,如老人服务中心等。
会 员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户口在本社区或常住本社区一年以上;)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每人每年 2元。
: (一)满10名会员的会员组,两居室的楼满5名会员的会员组; (二)本会下属的《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本会下属的,经常活动超过10人的组织; (四)按时交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的其他老年组织。第十条入会手续 :
(一)本人或单位会员负责人申请或由本会邀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每人交一张一寸照片,作会员证用; (三)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并通知本人或单位会员负责人。第 十一 条会员权利 :
(一)选举、被选举本会工作人员; (二)参与本会事务; (三)参加本会各类活动; (四)批评、建议和监督本会工作; (五)优先获得本会帮助; (六)自由退会。第 十二 条会员义务 :
(一)参加本会活动要量力、自理、互助; (二)支持本会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 十三 条参加本会活动,如果万一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应该以个人认购的意外 伤害和医疗保险等获得经济补偿。
第 十四 条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并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 十五 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届三年;如果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理事会决定。
第 十六 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 十七 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享有与会员代表同等权利。第 十八 条每个单位会员选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兼第一和第二负责人。代表及理事超过六个月不能履职,视为自动离职,可另行补选。第 十九 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和理事;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 二十 条会员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 由11至15名常务理事和 8名理事组成;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出三名副会长 一名秘书长; 理事会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理事候选人条件 : (一)品德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
(三)热爱老龄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与老年人有较为广泛的联系; (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 :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推举和撤换常委理事的分工;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本会的工作机构和任免理事会以外的主要负责人; (六)制定本会具体规章制度;
(七)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可代行理事会职权。第二十四条会长职权 :
(一)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会员捐助,会员会费和 本会合法收入等,设专人管理,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返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