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代拆迁”的应对办法_拆迁办法为什么要调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1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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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危代拆迁”的应对办法

今天下午京坤在所律师关于当下“流行”的行政机关以拆危代拆迁的行为进行了讨论,也探讨了一些应对之策。会议以一篇案例作为研讨的发起点,即最高院一份关于征地拆迁的典型案例,情况简介如下: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我们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发言和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郝长青律师结合自己办过的案例说道: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首先需要证明公共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若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其行为的合法性便无从谈起,那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疑。

王利卡律师依据法条的解读说道:《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可以看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应当是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来进行申请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属违法,那么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

史西宁律师补充道:鉴于行政机关往往以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被征收的房屋为D级危房,属于危险源,为了紧急避险,保护公共利益将其拆除,但即使这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房屋属于D级危房也是需要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如果因为拆迁谈不拢就鉴定为危房,然后进行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亦是违法,法院会进行全面审查,最终也会被确认违法。

“当我们的当事人遇见王某等三人这样的情况,我们如何才能帮助当事人救济自己的权利?”李吏民律师在最后总结道,“其实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征收方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在征地公告中红线内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当中,一些违法的乱象层出不穷,因此我们的当事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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