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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研究
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近年来,社会各领域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和研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模式及方式、方法,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实现了公调、检调、诉调等的对接,形成了联调综治的维稳工作格局,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当前,我们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的调整,新的矛盾不断涌现。如何根治社会矛盾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个领域新的课题。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模式,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复杂性。社会在矛盾运动中发展前进,社会矛盾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的长期性,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看,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化、表现形式多样化、诉求反映方式激烈化、问题解决复杂化以及触发点多、突发性强的态势。矛盾纠纷的重点由单纯的民间、家庭纠纷向复杂的社会矛盾转移,集中体现在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劳动争议、矿产资源管理、教育、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社会保障、企业改制、交通运输等方面。体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产生的矛盾,因犯罪行为、公共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矛盾。
二、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有些基层党政组织缺乏凝聚力,第一道防线失去了作用;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一大部分矛盾纠纷可以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但因为排查不细致、发现不及时,错失了化解的最佳时机,以至于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一些基层政权组织缺
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人民网一篇题为《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至15倍 已跃居世界首位》的报道称,行业间工资差距,欧洲国家最高是3倍,中国是15倍,居全球第一。2011年人民日报连续四次刊载评论文章,从各个层面分析解读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是造成社会矛盾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富者愈来愈富、穷者愈来愈穷,这种马泰效应,不仅会导致各种矛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引起人民群众不满、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议题。
(四)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在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中,缺少民主,民众缺少话语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少数干部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堵、截、压等手段,控制群众信访,堵塞了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矛盾纠纷调处体系还不够完善,调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没有形成合力,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处置,从而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少数干部不依法办事,作风不实,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矛盾。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不能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重权轻法、以权谋私,以至于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造成政府公信力和说服力缺失。少数基层政权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积累。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得力,权力相对集中,群众缺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和能力,放纵了社会不公的扩大蔓延。官员贪污腐败不断刷新犯罪纪录,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2011年中国的公务员接近一千万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512.7万名,党员、干部中违法违纪和犯罪人数的比例是很高的。
诸如此类,法治不健全、道德观念冲突、贪污腐败现象的存在、违法犯罪的高发势
2、专门调解和职能调解未实现无缝对接。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下,各职能部门实现了联合调解,信息共享,措施对接,对调解工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大调解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和多个事项,在实际对接过程中,对接的全面性、时效性和长期性,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3、忽视矛盾产生的首接职责。矛盾的产生都有其直接原因和根源,直接负责人对矛盾的处理、调解是基本因素。在对矛盾调解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矛盾调解和化解,很少涉及矛盾产生的责任,这是矛盾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体现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基层组织、部门、个人,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其思想境界如何、其处理方式方法科学性如何,直接关系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各种社会矛盾。
4、化解矛盾周期长。对有些矛盾的处理,遵循机制设定的程序,通过上报、转办、会办,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有些问题还无法确保限期解决,从而导致多次上访、越级访、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传统方法的影响。
1、陷入矛盾-调解-新矛盾的怪圈。由于传统化解机制运行存在内在不适应性,社会矛盾的化解困难很大,穷于应付,新矛盾层出不穷,旧矛盾化解不力,陷入矛盾-调解-新矛盾的怪圈。
2、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往往仅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局限于运行机制的创新,而忽视根治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没有从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去强化形成机制,重化轻防,因此社会矛盾化解形成被动应付局面。
3、割裂了管理和服务的并存关系。社会的管理不仅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且包括内部事务的管理,同时管理多强调权利的行使,而忽视社会服务的功能,因此,在社会管理中,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缺失,社会矛盾的自行消化和自我净化的能力不够。
四、走群众路线、实行政府联动机制以及依法化解,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法宝。
(一)全面推行大调解机制。
《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群众求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调解工作,我国越来越重视从立法角度化解社会矛盾。
1、出台《人民调解法》。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在总结中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2、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国家以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明确了可以调处的原则,并对调处的范围作了规定。为指导和规范调处工作,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也出台了《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为公安侦查环节的调处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将九类民事案件列为调解重点,将三类再审案件列为尽力促成调解和解范围。
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过错、究谁责”原则和规范执行行为,是破解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根本。的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调解的“阳光调解”法,并邀请部分群众参与旁听,有效地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率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当然,让群众满意并不是随意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而是要从群众的角度出度,合理、公正地作出处理,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
(二)健全社会管理对减少社会矛盾的实际意义。
1、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尤其要健全内部矛盾调处组织,健全矛盾调解内部体系,畅通内部诉求渠道,是确保社会矛盾内部解决、不激化、不扩大的重要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必须从源头抓起。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信访群体事件的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化解这些矛盾,只有从源头抓起,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对政法机关来说,抓好源头,就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未雨绸缪,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查找并掌握当地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政府来说,抓好源头,不仅是抓好排查、调处、稳评工作,在机制、机构层面进行完善,抓好矛盾产生的土壤,即内部单位的管理和调处,才是重中之重,这也是重防重调,扭转重调轻防的关键。要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我国越来越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担负着领导核心责任。”
2、确保职责分明。管理组织不仅承担社会管理事务,同时又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机构。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既要做到依法管理,又要保障权利。当前,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障权利的职责甚至重于管理,当社会管理基本完成时,保障权利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3、坚持各司其职。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在落实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责,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做到矛盾不出单位,矛盾不出诉求渠道,在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4、严格按章办事。社会管理的意义在于管理的规范、公开和社会化。只有按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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