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宣传单_消防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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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火 宣 传 单

«森林防火条例»摘要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各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准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林。

★«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界定秸稞等可燃物禁烧区。在靠近林缘200米范围内的耕地,任何时间都严禁点烧秸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火责任状、防火合同约定,如发现有点烧行为,行为人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因点烧秸稞引起一般性火灾的,行为人应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对其行政拘留15天: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土地产权所有者或单位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并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大连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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