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新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 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
第二章 配租条件和申请原则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新区户籍无房家庭、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申请新区公共租赁房的户籍无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六)新区相关职能各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婚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2 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八条 申请新区公共租赁房的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
(二)在提出申请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并享受民政部门的低收入居民生活待遇;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六)新区相关职能各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区公共租赁房的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参照《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还需提交享受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生活待遇的证明。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申请或指定地点领取表格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住房保障有关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已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各自申请序列中依据在深 4 圳市轮候库中的排位顺序确定排位。
第十三条 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
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轮候申请人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退出轮候册。
第三章 配租
第十四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新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臵、新区在册轮候数量等情况,制订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臵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集中配租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新区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新区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光明新区户籍的在册轮候人配租。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或定向配租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或人才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在册轮候人认租时,其住房、婚姻、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与轮候册不一致的,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变更。
第二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一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选房名单。
第二十二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 6 型面积和选房名单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选房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新区户籍其他在册轮候人依次递补配租。
认租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续租信息应当在新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续租时,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变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相应房源的,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签订新租赁合同的同时须退出原配租住房。没有相应房源的则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零星空臵房源而实行日常配租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15日。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逾期未退租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 8 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一)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三)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房的;
(四)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第三十条 每一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并在三个月内向原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租其余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申请退租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租赁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新区住房保障 部门驳回其申请,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臵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