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管理)
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应当由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安装企业”)进行。
第五条(本地企业资质申请)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六条(外地企业告知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业务应当将以下信息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一)告知登记书;
(二)营业执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服务、抢险电话。
已办理告知登记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装人员资格)
安装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八条(安装指引)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安装企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安装企业名称、地址和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
燃气热水器销售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安装燃气热水器或根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指导用户选择安装企业。
第九条(安装要求)
安装企业的安装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可拨打安装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安装燃气热水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条(安装检验)
燃气热水器安装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安装合格证。
安装合格证应当包括安装企业名称、地址、投诉电话和安装时间等内容,并盖有安装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安装合格证上签名。
第十一条(燃气热水器安装档案)
安装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热水器品牌、型号、安装位置、时间和现场照片等。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通气点火)
管道燃气热水器的通气点火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申请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服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热水器的安全使用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通气点火。检验不合格,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拒绝点火)
用户燃气热水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拒绝为其通气点火: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不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
(二)无产品合格证的;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绝为用户通气点火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抄报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一)燃气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二)无资质的企业安装燃气热水器;
(三)其他违法行为。
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应当吊销安装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应当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安装保修)
燃气热水器安装设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保修期内,属安装质量问题的,由安装企业免费维修。
安装企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十六条(安装费用)安装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热水器安装费。
第十七条(安全使用指导)
安装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热水器,并告知其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用户安全使用义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根据安装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指引,正确使用燃气热水器。
第十九条(安装企业不得有的行为)安装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二)将承揽的燃气热水器安装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为非本企业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提供安装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强制推销或指定用户使用特定品牌的燃气热水器或其他材料和配件。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的行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限定用户由其指定的安装企业安装燃气热水器;
(二)要求用户提供除产品合格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拒绝为安装合格的燃气热水器通气点火。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有的行为)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委托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安装、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燃气热水器;
(二)要求安装企业违反规定安装燃气热水器;
(三)拆除燃气热水器烟管;
(四)封闭安装有燃气热水器给排气口的阳台;
(五)其他可能危及燃气热水器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政府管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不良行为公示)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记录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法告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违法从事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活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