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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园镇联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镇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三分钟;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下棋、打扑克或上网聊天、玩游戏、玩手机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教师在教室内吸烟;坐着讲课(除身体原因外)或在课堂上打盹。
6.因人为原因,学籍档案管理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监考迟到1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0%。
11.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手机、抽烟、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15.教师在上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学生出现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16.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7.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8.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9.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育教学工作。
20.多次不批改作业;让学生代批作业,批改作业有明显错误。
21.教师无特别的原因,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22.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等各类证明;驱赶或开除在籍在校学生;不按程序办理转(休)学手续,擅自接收学生。
23.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4.因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5.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26.封卷人员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28.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排名结果。
29.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30.由于教学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
31.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
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32.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3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或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
3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或提前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半天以上;未经批准,私自调整放假公休日时间;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4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达一次以上。
4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44.监考教师缺席。
4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46.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7.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48.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49.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50、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下棋、玩牌或在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一学期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51.升旗、出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行政值日者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影响恶劣或发生安全事故。
52.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小学超过10%。
53.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随意借用、出租校舍。
54.责任人在岗期间,学校发生重大盗窃等治安事件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
55.班主任、校长发现流行疾病未及时报告导致流行病蔓延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时间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1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综合课程表表、教师任课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无特殊情况不组织学生开展“43142”活动。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5.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7.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8.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联校业务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联校安排布置的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未及时检查、维修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联校相关科室报告,相关科室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学校。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唐园联校成立以联校校长为组长的教学事故督查小组和认定小组,负责到所在学校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唐园镇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教学事故督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各小学校长或联校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联校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联
校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小学校长,则由镇联校负责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唐园联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唐园联校建立教学事故督查制度,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督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督查工作。并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学校,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唐园联校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唐园镇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联校存档一份、各学校政教处或教导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六条 联校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联校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联校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联校工会提出申诉,填写《唐园联校教学事故申诉表》,联校工会受理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联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经唐园联校最终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直至停聘或解聘,且二年内不得评定技术职称,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除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同意,或由市教育局上报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工资发放,一般教学事故在绩效工资中扣除50元;较大教学事故在绩效工资中扣除100元;重大教学事故在绩效工资中扣除300元。另外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唐园镇联校在职或在岗教师、教育教学管理
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学校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园镇联校负责解释。
201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