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选调生动态管理办法”。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
织
部
文
件
宁组发[2013]30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规范选调生选拔、分配、培养、管理及使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调生选拔、分配、培养、管理及使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调到基层工作的国内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选调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旨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基层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建设,储备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养、输送高素质工作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选调生工作坚持一下原则: 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竞争择优、从严掌握; 4.加强培养、注重基层,动态管理、大胆使用。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选调生的选拔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务实,组织纪律观念强。3.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志愿到基层工作,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研究、文字起草和口头表述能力。
5.身心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6.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定向招录外,选调生要坚持从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获得院(系)以上“三号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录用的选调生中,少数民族、女性须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选拔程序。
1.发布公告。按照选调生工作要求,发布招考公告,明确选拔对象、数量、考试时间、步骤程序等。
2.报名推荐。考生按要求填写《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并向所在学校院系党组织提出报名申请,由院系党组织会同学校职能部门对照选拔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后,集中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参加选调生招考。
3.资格审核。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各院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4.组织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符合条件考生进行选调生招录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按比例确定拟录用人选。
5.体检、考察。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对拟录用人选进行体检、考察。体检、考察合格的按要求在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6.审批录用。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作为正式选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进行公务员登记和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分 配
第九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工作关系保留在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条
选调生到乡镇工作且是中共党员的,可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乡镇党委委员、纪检组织宣传干事等职务。到县(市、区)直部门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综合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档案转递。新录用选调生档案,在高校转递到有关市委组织部后,由市委组织部转入选调生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第十二条 录用选调生所需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把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选调生的教育培养。
第十四条
做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前,统一对选调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基本法规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风民俗及注意事项等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教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接受单位,要通过谈心、上党课、组织生活会和参加培训学习等形式,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理想信念、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等教育,帮助选调生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热爱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第十六条
抓好理论学习,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原则上每两年安排选调生到党校进行一次不少于10天的培训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知识等。第十七条
提升工作能力。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岗位分工,有计划、有针对地选派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到先进地区参观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增长见识。
第十八条
加强培养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提高选调生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1.传帮带。采取结对子方式,指定专人通过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帮助选调生尽快适应岗位工作。
2.挂职锻炼。有计划地安排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和有关地区挂职锻炼。
3.岗位轮换。按照多岗多练原则,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每2至3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岗位轮换,丰富经验,提升素质。
4.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的地区,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第十九条
对素质优秀、绩效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重点关注,重点培养。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既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选调生培养管理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选调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二十二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或其他不适合留在选调生队伍中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取消选调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考察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了解选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并对其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对本地区选调生考察情况进行汇总,经县(市、区)委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对全市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总,报经市委同意后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选调生职务任免、工作任免、工作调动,脱产学习、奖励惩处、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重要事项,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各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与选调生进行谈心谈话,及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全面掌握选调生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选调生在基层工作必须满2年。期间,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抽调。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作满2年后,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的,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同市跨县(市、区)交流的,报所在市委组织部同意;跨市(系统)、省交流的,经所在市委组织部审核,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其中系统之间交流的,同时征求自治区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八条
选调生选拔使用的重点是充实基层党政领导班子,保证有充足数量的优秀选调生在基层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积极选拔使用选调生。适合担当基层领导职务的,要及时大胆使用。表现特别突出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九条
除定向招录外,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满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副职;具备担任正职素质要求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
定向招录的选调生,按选调生公告的政策进行使用。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适当放宽选调生参加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者调整配备年轻干部时,优先使用符合条件的优秀选调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优先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选调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检查选调生培养使用政策落实情况。
第七章
职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选调生的选拔录用、宏观管理、总体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选调生的二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培养措施;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督促检查本地选调生培养工作,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交选调生培养、管理等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选调生的具体培养、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和地级市有关部门要求,具体抓好选调生培养、管理等工作;经常性地了解选调生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选调生培养、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对选调生进行考核,提出安排使用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作为选调生公民和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落实选调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选调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档案材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公务员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