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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强化私人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的授权(厦府[2005]21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集美区所辖灌口镇、后溪镇、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天马种猪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人住宅的危房翻建、改建、安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 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所属村庄归后溪镇管理,天马种猪场所属村庄归侨英街道管理。
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四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美区村庄(社区)建设改造详细规划》由区建设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改造规划详细区分就地改造型村庄(社区)和拆迁型村庄,及确定拆迁型村庄的近期、中远期开发改造序时。区政府可根据我区建设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村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必须符合城市和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和原有总建筑面积、层数,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章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本区实际,对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采取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模式,个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安置房。
第八条 集美土房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初始征收情况,详细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报区政府确认后,在《规程》发布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一、集美土房分局应根据实际的初始征收情况,实时(至少每年一次)调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的区分,报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集美土房分局在每一户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该户宅基地的土地性质。
第九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的分类指导原则:
一、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危房翻建
1、拆迁型村庄:
(一)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4、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5、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历史上无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证明。
上述3.4.5项证明的统一格式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
(二)村委会(居委会)审议,时限8个工作日。
村民向村委会(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确认;
村委会(居委会)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
1、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该户申请的研究情况及张榜公布情况;
3、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
5、村(居)主任签名盖章。
(三)镇(街)村建办(街政办)审核及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
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审核内容应包括危房翻建是否符合镇、村庄建设规划,是否属于文物或者风貌建筑保护单位,是否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中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镇(街)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村建办(具体负责部门)呈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四)国土所、集美土房分局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国土所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符合镇级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是否需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国土所在《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上签署上述内容的审核意见,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国土所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呈报集美土房分局审核,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五)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建设局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私人住宅危房翻建改建的书面申请书(应写明房屋的来历、建造时间、房屋现状、修缮部位、将采用的建材和颜色等情况);
2、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的《私人住宅建设申请表》;
3、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
(一)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实行两级管理。三层以下(含三层)私人住宅危房直接向区建设局申办具体规划审批手续,区建设局初审,领导小组集中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区建设局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层以上私人住宅危房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预审意见,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批准后,再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的建筑规模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控制标准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人住宅危房翻改建的面积按原红线面积、三层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原有合法、有效建设许可手续的除外),对于集体土地上原已持有合法、有效建设许可手续的,可按原建设许可内容审批,但超过三层的,按规定程序报规划部门审批。住房总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给予适当增容审批。
(三)增容审批的人口认定,按本规程第十二条认定标准认定。
(四)对于被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包括构筑物)的翻改建、修缮,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经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预审意见,领导小组初审及区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审批。
第六章 安置房审批程序、安置原则
第十六条 申请提前安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到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领取《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情况证明;
3、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证明,并附张榜公布照片;
4、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历史上无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证明。
上述第2、3、4项证明的统一格式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
(二)村委会(居委会)审议
村民向村委会(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核对,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确认;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空闲宅基地或原住宅用地)并交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村委会(居委会)在《提前拆迁安置申请表》中签署证明意见,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户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情况,原有住宅用地或空闲宅基地处理及公示情况。
(三)国土所审核
(四)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五)国土房产分局审核
(六)区建设局预审、组织公示
(七)区领导小组集中审批
(八)签订提前拆迁安置协议书
112第二十四条
在实际的认定中对于不合理分户,通过不合理财产转移、骗取无房户和“一户一宅”认定的,公安、房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严加查处,领导小组坚决予以取消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向申请危房翻建的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区监察局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私人住宅规划、土地、建设、执法等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