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_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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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津人专【1998】41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七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培养造就工程技术领域技术带头人,推动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8年起,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关于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是加强我市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严格把握标准条件,确保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评审前的摸底测算工作,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鼓励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取得更大成绩,推动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培养造就技术带头人,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起,开展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㈠评审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作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评审对象是在编在岗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并具备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

㈡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评审。

㈢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㈡学历和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

上。

㈢外语水平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国家或我市职称外语A级考试。㈣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

2.提出过水平较高的课题研究并组织实施,了解本学科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

3.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开创性运用工程技术的能力。

4.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5.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期间至少承担一项技术项目。㈤业绩成果

申请参加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产品负责人创造性地完成过一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两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该项目或产品已被省部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难题,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其成果获国家级奖一项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两项,并获个人证书(省部级奖必须是额定人员前三名)。上述获奖指的是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四大奖项及其他同档次科技奖项。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创造性地完成过一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两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技术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㈥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下列著作或论文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

2.在省部级一级科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两篇以上。

3.主持制定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除符合申报条件其他各项条款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开发出新产品,其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额定人员前三名)。上述奖项同于“业绩成果”第2条。

四、名额控制幅度

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的评审工作,应按既严格控制数量,又保证尖子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进行,全市企事业单位按现有在岗高级工程师总数的10%以内进行设岗,所设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各部门核定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岗位职数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得一次用完。

1998年,作为试行,全市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评审总量控制在现有高级工程师人员总数的3%以内。各区、县、局(总公司)按照各部门高级工程师人数比例在3%以内进行推荐。

五、评审工作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级工程师,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按我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在职数控制数内上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预审后,提交市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报送材料

㈠《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17份。

㈡其他评审材料(参照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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