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稿)_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07: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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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学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师生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进一步提高师生文明素质和校园文明程度,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校园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再上新台阶,为实现水电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凡学校的党政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学生班集体、学生社团以及社区、家庭、楼栋等均属于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四个文明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注重社会的辐射作用。

第五条

三峡大学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分教职工、学生、社区三块进行。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领导班子能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3.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勤政廉政,是学术型、和谐型、节约型的典范。

4.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群众反映好”,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5.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领导有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成效。

6.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师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7.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师生员工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良好。

8.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八耻”。

9.重视科教文化建设,积极进行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使教职工知识结构能适应本学科或本岗位的需要。

10.创建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

11.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政治责任、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12.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及卫生面貌良好。

13.重视基层单位建设,结合单位特点加强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楼栋、文明社区等基础建设。

14.坚持科学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具有良好的单位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三章 命 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申报三峡大学文明单位。

第八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专门班子对申报单位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专人进行检查、验收、答辩,检查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由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内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各文明单位要建立文明创建活动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立卷归档,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学校文明单位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三块进行评比和管理:学生创建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教职工创建活动由宣传部负责,社区和生活小区由工会负责。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名称变更、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对新单位,要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文明单位由校党委和行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连续两届被评为文明单位,可申报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被取消,其相应的待遇随之取消。第十八条

学校将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消其荣誉称号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文明单位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没有完成本职工作或学校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的; 3.发生重大政治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单位综合治理不合格,出现严重问题的; 6.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腐败案件的; 7.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

8.因工作失误、失职以及其它情形给学校形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峡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会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O O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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