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_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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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02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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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各类计算机类设备的正常运行,结合目前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使用及管理现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设备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计算机类设备主要包括:网络通信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存储备份设备、PC机、外围设备、税控设备、机房专用设备以及与信息系统运行相关的设备等。

第三条 适用部门及人员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的部门及人员主要包括: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部门,税务系统内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和业务外包合作单位人员。

第四条 适用管理流程。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上述部门和人员对计算机类设备的需求提出及购置、设备实物流转(设备流转、到货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借用、设备流转)、收回、报废)、使用管理等流程。

第三章 管理部门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确定本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部门,原则上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地市及以下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部署,负责本级机关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设备实物与资产帐务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管理岗位。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须设置计算机类设备技术规划岗、设备实物管理岗和设备库存管理岗。岗位设置应与人员相对应,各地可根据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情况,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等方式来具体安排。

(一)设备技术规划岗。整理、汇总统计本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需求,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汇总的用户需求进行需求合理性分析。结合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整体配备情况,对审批通过后的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制定配备设备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

(二)设备实物管理岗。设备实物管理岗负责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设备实物管理台帐卡片的建立与管理。

负责本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类设备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状态管理和信息汇总统计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以下方面:网络使用管理、安全设备使用管理、服务器及存储设备使用管理、PC机及外设使用管理、税控设备使用管理、机房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负责本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类设备实物和台账管理,做好与固定资产管理的衔接工作,定期盘点设备,做到帐物相符。

设备实物管理岗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各类网络、安全、服务器、存储、PC及外设、税控和机房专用设备等相关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地市局及以上单位至少设置2人。

(三)设备库存管理岗。负责对本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类设备进行入库、出库登记管理、库存设备盘点等库存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设备需求提出及购置

第七条 设备需求提出及汇总分析。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合理规划、充分利用的原则,统筹考虑计算机类设备的配备。各级税务机关如对计算机类设备有需求,日常需求由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后填写“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单”,项目需求由项目规划部门在立项初期提出,上述需求均需报本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按流程审批通过,由设备技术规划岗整理汇总,组织相关人员对汇总的用户需求进行需求合理性分析,报本级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技术方案规划制定。设备技术规划岗结合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整体配备情况,对审批通过后的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制定采购设备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报本级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备购置。设备采购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报本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备技术规划岗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配合办理采购事宜。第五章 设备实物流转

第十条 设备流转。设备流转包括: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到下级单位,或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到本级单位的计算机类设备库存管理部门,或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到上级单位。

(一)设备流转到下级单位

1.设备从本级单位流转到下级单位前,本级单位设备实物管理岗需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单”,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流转。

2.下级单位接收到流转设备后,办理设备到货验收,参见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二)新购设备流转到本级单位库存管理部门

1.新购设备流转到本级单位库存管理部门前,本级单位设备实物管理岗需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单”,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流转。

2.本级单位库存管理部门接收到新购设备后,办理设备到货验收,参见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三)设备流转到上级单位

1.设备从本级单位流转到上级单位前,上级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需向本级单位下发“计算机类设备流转通知”,本级单位接收到“计算机类设备流转通知”后,由本级单位设备实物管理岗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流转单”,办理设备向上级单位流转。

2.上级单位接收到流转设备后,办理设备到货验收,参见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四)设备在不同层级单位间发生流转后,设备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均应及时向本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通报,做好相应的固定资产调拨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设备到货验收。

(一)设备接收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的设备实物管理岗负责对到货(购置、流转、租用、受赠)设备按照到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核查设备配置等,设备技术规划岗和设备库存管理岗参与协助完成。

(二)验收合格后,由设备实物管理岗填写“计算机类设备到货验收入库单”。

(三)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类设备,属本单位采购的,按照采购合同处理;属从上级单位流转的,应向上级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汇报后处理;属从下级单位流转的,向下级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通报后处理;属租用的,向提供租用设备方通报后处理;属外单位捐赠的,向捐赠方通报后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入库。到货设备验收合格后,凭“计算机类设备到货验收入库单”,由设备库存管理岗办理设备入库手续。

收回设备,由设备库存管理岗开具“计算机类设备收回验收入库单”,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由设备实物管理岗相应修改设备实物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设备出库

(一)设备领用

1.个人用户或部门用户领用计算机类设备需填写“计算机类设备领用申请单”,经审批通过后,到本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经设备实物管理岗办理领用手续。2.设备实物管理岗根据审批通过后的“计算机类设备领用申请单”,分配设备编号,详细准确填写设备实物台账,由领用人或领用部门经办人和设备实物管理岗在“计算机类设备领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由设备库存管理岗办理出库手续。

(二)设备流转

在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应用系统部署的重新调整,计算机类设备的部署随之可能出现重新调整,导致设备的安装地点和使用单位发生变化,而产生设备流转。具体办理流程参见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条)。

(三)设备借用

1.凭审批同意的“计算机类设备借用申请单”,设备借用人到本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领取借用设备,参见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中“设备领用”部分)。

2.计算机类设备借用期限最长为3个月,借用设备应按期归还。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需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收回

(一)在人员离开单位时,由本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计算机类设备收回工作。设备实物管理岗负责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收回验收入库单”,核查设备后,办理设备收回,更新设备实物管理台账;设备库存管理岗凭“计算机类设备收回验收入库单”,核查设备后,办理设备入库。

(二)计算机类设备更换,由本级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原有计算机类设备的收回入库工作。

第十五条 收回设备处置

对于收回入库后仍然可利用设备,可继续办理出库;对于收回入库后不可利用设备,可进行报废处置。

第十六条 设备报废

(一)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负责计算机类设备报废的审核工作。区县及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对本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

(二)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情况,方可申请设备报废: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必须淘汰、损毁损坏或故障高发导致维修成本已大于设备自身现有价值。

(三)地市及以上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评估小组,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计算机类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评估,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置。

(四)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办理计算机类设备报废,由本单位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填写“计算机类设备报废审批单”,报地市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计算机类设备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做好设备实物管理台账、固定资产台账与报废设备实物的核对、核销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六)对于报废的计算机类设备存储介质中的程序和数据等信息需由设备使用人妥善处理,防止信息丢失和外泄。对于涉密的报废设备,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实物管理

(一)设备实物台账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设备实物管理岗负责计算机类设备实物管理台账维护工作。设备流转、到货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借用、设备流转)、收回、报废等流转过程发生后,或设备配置发生变化后,或设备使用人信息(所在部门,职务等)发生变化后,须及时登记更新设备实物管理台账卡片信息。

每半年终了前1个月,设备实物管理岗应对本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类设备进行汇总统计,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设备实物盘点

每年年终前1个月,设备实物管理岗应将设备实物管理台账与计算机类设备实物进行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并按权限报批,作相应处理。核查结束后提交核查报告,分别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并由设备实物管理岗对设备实物管理台账作相应修改。

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管理

(一)网络、服务器和存储备份等大型计算机类设备,由相关类型设备的管理/监控岗负责管理维护和监控。

(二)用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个人用计算机类设备。

1.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类设备,未经本级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调换使用。

2.未经许可,用户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类设备及附属设备。

3.在计算机类设备使用过程中,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4.计算机类设备必须用于工作,禁止在计算机中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未经许可,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类设备的配置参数,如:网络配置参数、防病毒软件配置参数等。6.对于个人用计算机类设备发生遗失或被盗,需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处理。

7.对于个人用计算机类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软硬件故障,需向本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报修,未经许可,个人不得随意拆装修理。

(三)设备使用状态信息管理

设备实物管理岗应及时掌握设备使用状态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如下信息:设备配置变更信息、设备故障信息、设备性能监控及调优信息、系统补丁升级信息等;负责做好设备日常使用状态信息汇总统计和报表制定工作。

1.建立设备实物管理台账卡片

计算机类设备安装验收完毕投入运行后,设备实物管理岗应为该设备建立设备实物管理台账卡片,填写相关表格,保证一机一卡。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型号、设备类型、生产厂家、设备来源、采购时间、设备采购金额、所属信息化项目、启用时间、使用手册、随机附带维护工具、设备配置、系统配置规划、设备用途、安装运行的应用系统情况、设备管理/监控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设备配置、设备用途发生变更或设备升级扩容后,由设备实物管理岗更新设备实物管理台账卡片信息。

2.故障情况收集管理

相关类型设备的管理/监控岗(其工作职责见《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应定期(每季度)向设备实物管理岗提供全部设备故障情况信息,设备实物管理岗对设备故障信息按照设备品牌、型号、批次等标准分类汇总,掌握设备的故障率和故障分布情况,便于在今后需求制定和采购设备时采取相应策略。

3.资源利用状况信息管理

设备实物管理岗应与相关类型设备的管理/监控岗共享设备性能监控信息,定期(每季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设备资源利用率等信息,提出合理的设备扩容升级或新购需求,以及时满足应用系统对设备资源和性能的需求。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

各相关岗位工作不尽责或造成损失的,由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4号)中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计算机类设备实物流转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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