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办理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天津市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办理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三)进口锅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4)。
(五)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六)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8.1.4的要求,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水(介)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2的特别规定。
(七)锅炉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办理下列锅炉的使用登记只需提交第1、2、3、7项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