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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为推进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根据《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三年过渡安置正式人员
我市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中的分流人员有3年过渡安置期。过渡期内,乡镇卫生院若出现岗位空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过渡期内,未聘人员待遇第一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放,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放;第三年适当发给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满3年后,乡镇卫生院与之解除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鼓励辞职自谋职业
正式工作人员中的分流人员辞职,到新的领域、岗位自谋职业,个人档案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3年内免收代理费。同时对这些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本人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允许提前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申请退休,经组织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临时聘用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此次分流的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其在该卫生院工作年限,按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在本地区卫生院有编制或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对临时聘用人员择优聘用,也可根据情况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