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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渝发改地[2009]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通过投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吸纳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其劳务报酬,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以工代赈的市级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以工代赈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区域为经国家认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投向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下列领域:
(一)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
(三)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
(四)基本农田改造;
(五)草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六)小流域治理;
(七)经批准的其他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以工代赈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总体管理、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要求,结合区县(自治县)建议;
(二)参考上年度计划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以规划为控制和指导,突出规模和集中连片;
(四)质量效益为先为重。
以工代赈项目按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计划建议,分解下达全市以工代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专项计划;按权限审批以工代赈项目;指导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按规定向上级报送以工代赈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送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建议;分解下达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专项计划;按权限审批以工代赈项目;指导本区县(自治县)乡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以工代赈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扶贫开发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编制完毕后,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专项计划编制和报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编制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经按本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审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结合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以工代赈计划建议原则上每年编报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计划建议之外再行以其他方式报送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完毕以工代赈年度分解计划,会签市财政部门后下达,并将分解下达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签市财政部门转下达计划。
(三)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后,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和转下达到有关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并将下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下达后,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调整计划建议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未获准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实施。
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