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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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商大〔2012〕2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

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2年10月9日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

2.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更改上课时间、地点的;

3.随意变更教学计划,或者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的; 4.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秩序的;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录入考试成绩,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疏漏导致发生情节较轻事故的;

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者(Ⅲ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2.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

3.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缺课、停课的; 4.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

5.考前泄题或向考生提示或暗示答案的; 6.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事故的;

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分为: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给予学院或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一年内,酿成五起(含五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和重庆市的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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