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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浙震发„2016‟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传播防震减灾理念、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倡导防震减灾科学方法,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
第三条 湖州市地震局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组织申报,并对本辖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 1 —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学校类、社区类、场馆类。学校类:当地教育局管辖的中、小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申报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社区类:城市社区或乡镇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 场馆类:相关具备防灾减灾及地震安全知识科普条件的公共场馆。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建设标准:
(一)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应有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教师、社区应有防震减灾助理员、场馆应有防震减灾科普讲解员并报当地地震部门备案;每年工作要有计划安排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科普宣传场所。设有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换;建有“地学书吧”和“微缩地理园”并挂牌,“地学书吧”应有地震自然科学和防震减灾科普书籍、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微缩地理园”应有中国和浙江省立体地图,断层、火山等地质模型,有条件的还可以配上各类岩石标本等。
(三)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等载体,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学生和群众喜闻乐见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四)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学校操场、社区广场、场馆周边空地等开阔地带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挂牌;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社区及场馆公共场所应有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定期排查建筑物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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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有物资储备库,储备有铁锹、胶鞋、应急灯、雨衣、帐篷、药品、食物、水等防震救灾必需应急物资。
(六)开展地震避险演习演练。科普教育基地应有应急避震、紧急疏散预案,并当地地震部门备案;组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根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每年联合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地震应急演练。
(七)鼓励探索其他有实效的防震减灾做法。
第六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开放和接待条件:
(一)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可由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师、场馆讲解员、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担任)。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具有科普活动、参观接待等台帐。
(三)科普教育场馆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第七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
(二)一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规划。
(三)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及汇编。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地震主管部门
— 3 — 提出申请。
(二)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地震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地震局组织相关领域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后给出评审结果。对申报材料存在异议的,通过书面质询或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市地震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并通过市科技局(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市地震局应对质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市地震局对通过认定的单位命名为“湖州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日常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有年度工作计划,能根据工作需 — 4 — 要及时更新防震减灾有关科普内容,每年向县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各级地震、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浙委发„2017‟46号文件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的要求,协调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未按照本办法基本要求运行的,由湖州市地震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收回前款经费支持,并予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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