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_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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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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