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泰山杯奖评奖办法”。
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
评 选 工 作 总 则
(试 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制定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类)评选奖励工作实施总则。
一、评奖宗旨
第一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泰山文艺奖‛艺术类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评选工作,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届只评选艺术作品奖。
第二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按照‚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推动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
第三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评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要突出导向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本着对文艺事业和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规范有序地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真正评出精品力作和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评奖机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艺术作品奖
第四条 艺术作品奖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艺术作品原则上是前三个年度(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有的艺术门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时限;
3、参评的同一项艺术作品在一次评奖中只能作一次性申报。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在同一艺术门类限报一项作品。与他人合作不是主创人员的,本人可参与申报另一项作品。两人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须经合作者同意后具名共同申报;
4、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原
展出或获奖的作品,在国家批准的报刊、图书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艺术作品;
3、民间文艺作品,须是民间传承的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的文化艺术作品。艺术理论研究及艺术评论文章和著作,须是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对艺术领域的重要问题提出新见解、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作品。第六条 评选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主题重要,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具有正确鲜明的思想导向和较强的时代意义的原创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和较高的艺术品味,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作品;
4、具有独特的文化艺术创意项目,面向市场,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具有较大市场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的大型综艺项目;
5、获得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大奖二等奖以上的作品。获得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评选的一等奖以上的作品等。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省评委会主任;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第十一条 申报。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推荐。各市、大企业文联、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每个艺术门类申报作品数量原则上为1-3件。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初评。申报工作完成后,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工作会议,通报作品申报情况及有关评奖事项。初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总则‡要求及各艺术门类评奖细则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初步评选确定获得二、三等奖的艺术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经省评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终评会议评选。
第十三条 终评。省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门类初评委员会分别向省评委会汇报初评结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由终评会议民主评选出一等奖获奖作品。
5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1万元。
3、曲艺:相声、小品、评书、鼓曲、快书、快板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
设立曲艺作品单项奖:曲艺创作作品奖1名,奖金1万元。
4、舞蹈:古典舞、民族舞、当代舞、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街舞、舞剧、舞蹈诗、模特表演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设立舞蹈作品单项奖:舞蹈编导作品奖2名,舞蹈表演(个人)作品奖2名,奖金各1万元。
5、杂技:杂技、魔术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杂技6万元、魔术3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杂技4万元、魔术2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杂技2万元、魔术1万元。设立杂技、魔术单项奖:杂技、魔术编导作品奖1名,杂技、魔术表演(个人)作品奖1名,奖金各1万元。
6、美术: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漆画、美术设计、动画等作品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6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7、书法: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等作品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
8、摄影: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广
第十七条 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参加终评未获名次的作品,颁发参评证书,以资鼓励。各市、大企业文联在评选工作中的宣传组织情况和获奖成绩,作为评定‚全省文联系统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并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组织奖‛,每三年表彰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内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有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作为永久性政府收藏,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志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和文字版权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所有和解释。
七、评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第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品征集及评选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定于8月颁奖。具体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及艺术家协会负责通知。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