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报停班管理规定_班前五分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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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省客发〔2007〕482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省际客运车辆

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

为加强省际客运车辆运营报班管理,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客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1.省际客运车辆遇特殊天气临时停班、误班情况统计

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际客运车辆运营报班管理,规范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旅客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客运站和经许可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本市企业及外省市进京经营的班车客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班线经营;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班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四条 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客运企业终止班线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许可机关。外省市进京经营的客运企业应交回《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

第五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报班、停班管理制度,加强进入本客运站运营车辆报班、停班管理。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安排车辆到客运站应班,对不能到达客运站正常应班的车

内的(不含本条第(一)项情形),客运企业应当提前1天报告客运站,客运站接到报告后予以备案登记,填报《省际客运车辆停班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二),于每月5日前报送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车辆需停班30至180天(含)的,客运企业应当提前向客运站报告,由客运站对线路班次做妥善安排,客运企业携带客运站对线路班次已做妥善安排的方案及其他申办材料,提前30天向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际客运车辆停运事项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客运企业的同一车辆在年度内不得无故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停班30天(含)以内;同一车辆在年度内不得无故累计停班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办理停班备案后方可停止运营。客运站应当将车辆停班信息在站内售票厅、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和省际客运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客运站要加强对进站运营车辆的管理,提高正班、正点率,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填报《无故停班客运车辆统计表》(附件三)报送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停班的客运车辆在恢复运营时应当保持技术状况完好,恢复运营前,客运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停班30天(含)以内的客运车辆恢复运营,客运企业应当提前1天报告客运站,客运站按照本办法和规范程序予以报班。

客运车辆停班达到30天仍不能恢复运营的,客运企业应当

2007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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