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路沿线居民、单位的公开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致居民的公开信”。
致公路沿线广大居民、单位的公开信
尊敬的公路沿线居民和单位:
近期已经建成通车的清浦至金湖一级公路,是淮安市区至金湖最便捷的快速通道,它的建成通车对推动淮安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畅通、美观整洁、优美舒适的公路通行环境事关公路沿线地方发展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公路沿线居民及单位应当共同维护好“畅、舒、美、安”的公路环境。目前存在着少数单位及个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摆摊设点、设置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等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破坏了公路通行环境,降低了公路通行效能,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了当地形象及投资环境。为了保持好该条公路优美畅通的通行环境,请你们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参与路政管理,做到人人保护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呵护家庭安宁幸福,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附:《公路法》有关规定
第5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56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的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11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16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22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27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第43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淮安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街道化实施办法》(淮政办发[2009]163号)第6条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二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
淮安市路政支队投诉举报电话: 0517-83513306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