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工作规则_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7: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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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完成党章赋予的三大任务,切实履行纪检工作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央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纪检组织(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医院纪委的任务和职责,院纪委是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负责医院的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党内各项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向院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二、严肃查处医院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党员的处分。

三、协助院党委贯彻落实中纪委、医院党委、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

四、参与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干部考核工作。

五、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各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的情况。

六、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

七、加强专兼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探索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纪检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

八、承办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其他任务。

九、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是院纪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一、承办纪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议、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上级纪委有关指示、通知、文件的传达。

二、协助院组织部门实施党内监督措施。

三、调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拟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和每年的纪委工作要点。

四、受理来信来访,做好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院纪委工作总结、报告及各项文稿的草拟。

六、按照院纪委的安排部署,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的政策、法规、法令和反腐败工作的批示、要求,并进行检查督促。

七、负责专兼职纪检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做好公文处理、文件管理、印鉴保管使用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和院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纪检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基层党支部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一、抓好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院纪委安排和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定期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和反腐败教育,制定有关措施和制度,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内监督,检查支部成员及党员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反映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向院纪委报告并根据纪委的要求,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经常性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二章 纪律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条 会议制度

一、院纪委全体委员会院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有临时性工作或特殊问题需要研究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

1、听取书记或副书记的每季、半年、年终或换届工作报告;讨论院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提出对科级党员干部和成员违纪的检查报告;

3、通报纪检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党风党纪状况和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的意见;制定完善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措施;

4、研究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纪检专兼职人员工作会议会议由书记、副书记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各党支部负责纪检的专兼职干部参加。会议内容: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讲话和院党委、上级纪委的有关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院党委及上级纪委的决议和批示精神,制定计划,布置工作;

3、通报医院及近期党风党纪状况和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

4、学习纪检工作业务,交流加强和改善基层纪检工作的经验;探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纪检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文件审批制度

一、经纪委会讨论通过,经院纪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如: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员干部违纪处分报告等,征得院党委同意后,由纪委书纪签发。

二、以院纪委名义上报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纪委书记签发。

三、纪委办公室承办的有关纪检材料,如:简报、通知、统计材料等,由纪委副书记审批印发。

第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按规定需要请示或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请示的,院纪委要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

二、院纪委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总结检查工作制度

一、院纪委坚持每半年抽查一次所属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年底要对全年纪检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坚持通报制度。

二、完成上级布置的专项工作后,应及时总结和上报。第八条 纪检干部培训制度

一、纪检干部按要求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要求,学习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总结交流纪检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

二、院纪委要根据阶段性的中心工作、上级机关的要求、各支部纪检委员的组成和变化等具体情况,对支部纪检委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九条 对专兼职纪检干部纪律要求

一、院纪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如有不同意见,特别是讨论党员违纪问题有异议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请示上级和充分交换意见,取得较为统一的认识后再作决定。决定后发现新问题可召开院纪委会复议,但在未做出新决定前,不能违背决议。

二、院纪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执行。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纪委会讨论的有关秘密事项,未经纪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院纪委委员和专兼职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中纪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政策规定,掌握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纪检工作业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循私情,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纪检工作的保密要求

一、保密范围

1、尚未公布的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的综合情况和统计资料。

2、检举、揭发、控告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纪行为涉及党和国家安全或将会给党和国家的经济、政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失的材料。

3、泄露后会妨碍案件或导致违纪违法者逃跑、行凶、串供、毁证、匿赃的事项。

4、泄露后可能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

1、机密级事项

(1)检举、揭发、控告院、科级的党组织或院、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有关事项。

(2)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内部讨论情况 , 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 , 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或内部通报;

(3)尚未公布的上一级查处违纪案例与处分党员的统计数字和综合材料。

三、秘密级事项

1、查处一般违纪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2、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揭发、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四、下列属党内秘密或内部事项,不得擅自扩散:

1、中央纪委、国务院保密局所制定的有关保密规定;上级机关提出的保密要求的有关事宜;

2、纪检机关内部刊物、内部通报、简报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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