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官腐败的文化原因以及对策_论腐败的成因及对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6: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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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村官”腐败的原因分析

村级腐败的土壤已不存在,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是舍本逐末;二是“主体不符”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事,与己无关;三是“经济对立”论,认为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狠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被动应付”论。村干部由上级任免改为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少数干部由先前的“眼睛向上”变为一味“眼睛向下”,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上级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的情况,特别是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等可能与部分群众意愿相悖的工作,不愿抓、不敢抓,失职渎职现象大量存在;五是“团体利益”论。认为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谁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抓实了,会让自己的人吃亏,因而出了问题瞒着护着,“自行消化”,不愿真抓;六是“自我保护”论。少数村干部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担心引火烧身,因而不敢抓。

原因二:制度落实不力使“村官”缺少监督制约。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村级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但如何使制度从“墙”上走下来,用以“方圆”村官,通过调查与剖析看,监督约束机制在执行上力度还十分软弱,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官”的监督不到位、村级监督虚化、群众监督不力,尤其是少数乡镇对“村官”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执行的惰性,才给了“村官”违法违纪之机。

原因三: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官”腐败造成可乘之机。因其村级特定的环境原因,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帐目设置不够规范,财务审批不够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部分村村务公开栏都设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

原因四:“村官”大权独揽是导致“村官”腐败的必然因素。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支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使他们独断专行,使他们贪婪无忌。

原因五: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村官”犯罪界定不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腐败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确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打击力度削弱,助长了“村官”的行为。再加《刑法》对村官犯罪范围不够广,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法律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不足5千元,职务侵占不足1万元的不能立案,只能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使打击力度受到限制。另外,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管理存在盲区。一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实施了需要追究责任的违纪行为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后,缺乏对其进行处理的依据,依现行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启动罢免程序,在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造成部分村干部产生“党纪管不着、廉政制度约束不到”的错误认识。对村级“零招待”制度反映也比较集中,认为对村级招待费一刀切不符合基层实际,一些为村集体事务产生的费用,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报销,只能变相处理。他们呼吁在“零招待”制度中补充特殊条款,开前门,堵后门,使制度更科学、更具有可行性。

三、防治“村官”腐败的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好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廉洁的村务管理环境。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官”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村官”腐败的预防和遏制工作,保护好村干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与措施:

1.加强经常性教育,强化“不想犯”的意识。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遏制“村官”腐败,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县组织、党校等相关部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乡镇、村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素质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村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清廉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其次,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官”进行科技、财务、法律等知识培训,逐步提高“村官”的综合素质,着力改变目前“村官”学历相对偏低、财务知识不懂、法制观念淡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第三,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要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同时,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或有线电视播放一些违法违纪“村官”案例,并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吸取教训。第四,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要建立一整套面向“村官”的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村官”的误工报酬、离职补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大从优秀村主要干部中选拔乡镇公务员的力度,对开拓创新、务实清廉、成绩突出的“村官”,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加强规范约束,完善“不能犯”的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要针对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加强各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级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村民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从村民中选出“监督员”,对“村官”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二是要推行“两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完善村党支部成员“两推一选”和村委会成员直选的“村官”选拔任用制度。采取党员推、村民代表推的方式,公开推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进行跟踪培养和管理,解决发展党员质量差和村级班子后继乏人的问题,提高“村官”的选拔质量。三是要强化村务公开制度。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规范公开形式,实现公开内容逐项逐笔公布,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实现由张榜上墙的“间接公开”向接受村民质询的面对面“直接公开”,坚决纠正不公开、假公开、漏公开、迟公开等现象。四是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账乡镇代管制度,村级财务收支必须坚持“六有”原则,即有正规发票,有经办人签字、有用途说明、有财务人员审查、有主管领导审批,大额资金开支须经支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站审核后方可报账,杜绝违规操作。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级收入、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管,切实解决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大力推行组账村代管制度,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五是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村级党组织可设立直接对乡镇纪委负责的村级纪检委员;乡镇纪委以村级纪检委员为主,建立村级防腐监督网络,加大对“村官”的制约力度。

3.强化组织监督,落实“不敢犯”的制约。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官”的信息,指导改正落实。大力推动“三项制度”由乡镇向村级延伸,各村要建立岗位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目标管理制度。其次,要积极推进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导乡镇党委、政府抓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大力推行村干部“双述双评一档案”制度,“双述”,即乡镇每年组织村干部述职、述廉,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向乡镇、村民(代表)会议述职、述廉;“双评”,即由乡镇年终对村干部进行考评,年中组织群众代表开展作风评议;“一档案”,即乡镇对每个村干部建立“廉政档案”,记录平时廉洁从政情况。第三,要真正发挥村务监督小组的作用。对村级政务、财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以保障村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县乡纪检、农经、财政等部门要把村级财务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审计。

4.重视预防机制,形成“不会犯”的网络。一是加大办案力度。县、乡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惠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严加惩罚。通过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使腐败必严惩的信息辐射到社会,对广大村干部和其他公民会产生心理效应,儆戒效应。二是协调各方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司、审计以及“三农”工作部门的协调,坚持打促防并举的方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形成立体预防和惩治网络,确保各项处理执行到位,遏制村干部犯罪的上升趋势。三是延伸预防网络。针对农村线长、面广的特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乡镇、下村组、入农户活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村规民约,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预防和惩治网络延伸至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要坚决依法从快审查,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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