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纳税人”征管状况思考_征管状况剖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5: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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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纳税人”征管状况思考

“走逃纳税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擅自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并失踪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系统中称为“非正常户”,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称“走逃户”。纳税人走逃问题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就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纳税人走逃原因

一是纳税人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维持经营。这是纳税人走逃的主要原因。经调查,区局这几年走逃的116户纳税人中,超过60%的纳税人因为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经营而走逃。造成纳税人经营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商品销路不畅、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成本过高、企业负担过重等,使纳税人濒临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纳税人从维护自身经济安全、减少经济负担考虑,多采取走逃措施,关闭经营场所,辞退职工,不会到各管理部门注销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代码证书。

二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纳税人费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虽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经济负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从平凉市情况看,全市平均参保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纳税人据此应缴纳的劳动保险费为每年3500元,占全年平均支付工资的20—35%,经营成本明显加大,这也是造成部分纳税人走逃的因素之一。

三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部分纳税人因存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或出现数额较大的欠税,担心被税务部门发现,受到经济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而采取走逃方式逃避税务检查、缴纳税款、缴销发票等义务。逃避纳税义务,是纳税人走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针对税务机关主观故意、有目的性的违法行为。

四是逃避债务追偿。少数纳税人因为大额负债或三角债等债务纠纷,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短时间内又无力偿还,消耗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逃避债务而被迫走逃。

五是税收征管存在漏洞。除纳税人自身原因以外,税法的不完善及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存在的漏洞,也造成纳税人可以毫无顾忌的擅自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并走逃。首先,《税收征管法》虽然明确了对未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处罚,但对走逃纳税人的后续追查措施未予明确,也未对税务机关是否必须追查进行明确规定。其次,税务机关难以准确预见纳税人是否走逃,无法有针对性地在日常管理中采取防范措施,往往在纳税人走逃之后才逐渐了解情况,不能充分发挥事前监控作用。再次,税收征管系统中,对于走逃纳税人易地办理税务登记虽出现提示信息,但并未设置强制回原地注销税务登记功能,税务机关缺少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同时,如果走逃纳税人使用他人证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缺乏制约处罚手段。

二、走逃纳税人对税收管理造成的危害

一是破坏税收秩序。走逃纳税人虽然数量不多,但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严重,这一行为使社会公信度受到重创,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法的正常实施,损害了税法的尊严。

二是造成税款流失。纳税人走逃后有两种结果:走逃之后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走逃之后另行注册或易地注册。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这两种纳税人都应进行税款追缴和处罚,但原管辖地税务机关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寻这些纳税人,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到位,税款的追缴也就难以落实,造成税款流失。这种流失不同于欠税,在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下,纳税人形成的欠税能够追缴的可能性非常大,而走逃纳税人所流失的税款能够追缴的可能性非常小。从实际情况看,多数走逃纳税人至少有一个月的税款未结清,如果纳税人存在偷税问题,则税款流失的数额会更大。

三是导致发票流失。部分纳税人特别是个体业户在走逃时仍有剩余发票未缴销,这部分流失发票成为虚开、代开和买卖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隐患,对这部分流失发票,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非常大。

四是金税卡无法收回。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走逃往往会造成金税卡无法收回,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形成一定的不安全隐患。

三、防治纳税人走逃的措施

一是修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在税法中增加对故意走逃的纳税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走逃户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剥夺或限制有关当事人今后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知道故意走逃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也等于放弃了今后合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某些资格,让这部分纳税人清楚故意走逃的代价是巨大的。

二是进行彻底追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走逃迹象或已走逃时,应立即进行追查;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其住宅等地进行追查;遇到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各车站、码头和机场,依法阻止其出境。

三是建立有效地防范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地防范制度,包括防范纳税人走逃的制度和主管税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制度。防范纳税人走逃的制度,应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和人员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对每一户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其开具发票主要方向、主要客户及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其主要经营关系范围进行了解掌握。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制度,应主要规定在发现纳税人走逃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积极配合追查工作的义务,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并严肃处理瞒报、谎报或怂恿和帮助纳税人走逃和转移应税财产的行为。

四是掌握走逃纳税人的一般规律。调查了解情况看,走逃纳税人具有以下特点:法人代表多不是当地人,一旦走逃寻找难度非常大;经营场所多为租赁,很少自建,且走逃前尚欠部分租赁费;生产经营方式多为商贸类型,生产加工型纳税人所占比例不高;走逃前三个月纳税人的存货、应付账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变化非常大,其中,存货和资产总额迅速减少,应付账款和负债总额迅速增加。针对走逃纳税人的特点,税务机关可将上述指标设为预警指标,对于存在上述特点的纳税人,特别是存货、应付账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变化异常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给予足够重视,加大日常监控力度,缩短监控周期,发现问题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等措施,避免纳税人突然走逃造成工作被动。

五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预防。大部分走逃纳税人在异地以本人或亲属身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借鉴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经验,对走逃纳税人进行网上追逃。一旦发现纳税走逃户,及时通知或移交给原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开业登记后,一律将其纳入纳税信用等级的最低一级进行管理,使其一次走逃,终身受控。对再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换注册地或注册名的,严格加以限制,以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大多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依法诚信纳税的环境。

六是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积极寻求地税、工商、公安及金融部门的配合,形成信息共享、相互联动;对在封闭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场所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经营场所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协税护税协议,实行市场准入制,通过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防范走逃问题;加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金融机构发布纳税人走逃信息,争取更多部门的协助配合,防范和打击纳税人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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