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墙材料专项基金收返退文件1_墙改基金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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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

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

使用单位缴纳新墙材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国家政府基金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第六条;

(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六条;

(三)退费依据:《昆明市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8〕35号);《昆明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加快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实施办法》(昆建发〔2007〕555号)第九条。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服务条件 1.开工前征收;

2.墙体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需现场核查工地、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退费现场核查表;

3.竣工3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4.退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

五、申请材料 1.缴费通知单(原件); 2.现场核查表(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备查、复印件); 4.工程结算(主体部分复印件、原件备查);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原件);

6.退款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函及办理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费申请表》

自2012年3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应以Word文档、Excel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9:00—16:00为当日时间;16:00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件时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或http://www.daodoc.com/。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为管理机构

九、服务程序

(一)征收程序

新墙材专项基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

按财综〔2007〕77号、云财综〔2009〕75号。

(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缴费后,在建筑工程墙体部分完工且抹灰前,通知墙改办工作人员去现场核查,同时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返退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系统自动转: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复审——符合退费条件的,按政策规定,在窗口退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退费标准

根据《昆明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加快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实施办法》(昆建发〔2007〕555号)第九条:

在昆明市限制使用烧结空心砖制品区域内的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含临时设计、室外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下列标准返退所缴纳的专项基金: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退;

2、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新型墙体材料和烧结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高于50%且混合使用比例高于90%的,按混合使用比例的70%返退,否则不予返退;

3、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型墙体材料和烧结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高于70%且混合使用比例高于90%的,按混合使用比例的50%返退,否则不予返退;

4、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型墙体材料和烧结空心制品混合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低于90%的,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十、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项:缴款单位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且没有提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新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的,原预缴的新墙材料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还。

十二、年审及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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