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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金沙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建议书
乌海市金沙湾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2年5月4日下午到你公司所属的封闭湖区进行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经过现场检查与核实,针对湖区水上活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湖区水上活动安全管理责任需要明确,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备案。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金沙湾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湖区小游艇的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设立专职或兼职船舶安全管理员;金沙湾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与旅游快艇经营者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要保证所属游艇、驾驶员和在船艇上工作的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
2、组织制定旅游船艇安全运营和防止水域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要保证本旅游区所属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的有效投入和实施。
4、要督促、检查本湖区的安全和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湖区的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在湖区中活动的旅游快艇所有人、经营人、驾驶员对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负责。
(三)、安全管理员应该明确职责:
1、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督促游艇的所有人、经营人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组织驾驶员、救生员和在艇上工作的人员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考试。
3、维护游艇的现场交通秩序,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督促旅游船艇的所有人、经营人、驾驶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4、负责管辖区域内游艇的安全航行、停泊秩序,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5、组织游艇和人员对负责区域内游艇所导致的遇险和受伤害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将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时佩带“安全管理员”标志。
(四)经营湖区水域负责人应明确职责:
1、保证游艇经营水域满足安全要求。
(1)湖区面积目前较小,两艘小游艇的航行、停泊活动区域与其它人力游乐漂浮设施水上活动功能区域存在交叉情况,这将容易形成碰撞危险从而影响游客和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湖区水面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改造投入,合理规划水上活动功能区域和扩大湖区面积,以改善目前水上活动交叉混合情况;划分出机动游艇活动区和其他水上娱乐设施的活动区域,且游艇航行区域与其它人力游乐漂浮设施活动区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安全隔离带(建议不小于10米),并设置明显的警示、隔离标志标志;避免发生碰撞危险。(2)、小型快艇与其它人力游乐漂浮设施的停靠码头存在混用情况,应该尽可能远距离设置,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碰撞险情发生。
2、在游艇经营现场设置提醒乘客注意的安全须知警示牌。
3、设置游艇污油、垃圾回收容器。并做好燃油的安全存放与管理。
4、游艇上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和足额的救生衣。
5、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在游艇航行秩序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明确有关具体安全要求,应该从以下方面要求:
(一)、旅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1、夜间;
2、在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
3、风力、浪高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
4、载客超出乘客定额;
5、在气温低于5℃的气象条件下;
6、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它情况。
(二)、旅游船艇航行时应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1、出航时必须保持平衡,不得有横倾;并注意周围环境是否有影响安全航行的因素,直到排除影响因素后,方可启航。
2、按顺序出航,不得抢行,不得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3、要沿预定的线路航行的,应各自靠右航行;
4、在航行过程中,应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5、任何时候都应认真观察周围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对存在碰撞危险的,应及早的采取避免碰撞的有效行动;
6、严禁高速航行,采取惊险动作,除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大舵角突然调头或转向。
(三)游艇航行过程中,乘客要遵守乘船安全规定,服从驾驶人员的指挥。驾驶人员应要求乘客必须正确穿着救生衣。
(四)游艇非因救助人命的需要,不得进入其它人力游乐漂浮设施活动的水域和隔离带水域。
(五)上下船设施要安全可靠,确保乘客人身安全。旅游船艇系泊时应排列整齐、系妥挽牢,船舷不要相互挤靠,以免游客乘船时挤夹伤手脚。
三、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请你公司在接到建议书后遵照要求尽快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我局,我局将对整改结果开展复查工作;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责任人和制定整改措施。
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签收人: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此建议书一式两份,整改单位一份,海事局留存一份)
(共两页,此第二页)
如下图片中的红色标块为记录仪GPS定位轨迹,只做本次意见书图示说明,不作为任何其他勘测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