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_江苏省散装水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3: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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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

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后缴入省库。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分开缴纳。

第八条 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

第九条 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各地应缴省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收取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用于散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要按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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