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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原 省 大 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平大检 刑诉[2001] 0586号
被告人:王二东,性别: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省河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大河市白云汽车运输公司勤杂工,住大河市白云汽车运输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1年5月12日王二东被大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7日被逮捕,王二东现押于大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二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叁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二东,系平原省河东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大河市白云汽车运输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晓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大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 1
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二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晓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年5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二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四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四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二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王二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小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二东便轻轻地推醒侯小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小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二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晓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朱
四、徐大海、侯小青等人的证言及凶器羊角锤等。
本院认为,王二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二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 2
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王二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检察员:姜桢祥2001年6月17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