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诉人员出庭安全的若干规定_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9: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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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机关关于保障

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公诉部门在派员出席法庭执行公务中的密切配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出庭检察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简称保障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保障出庭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公诉人员出庭执行公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部门可填写派警申请表,报司法警察分管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出具《执行警务令》,派警协助执行。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普通案件和职务犯罪

案件;

(三)其他需要派警协助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 公诉部门需要派警时,应于开庭前三天提出派警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司法警察部门接到派警申请后,要合理安排警力,并及时回复公诉部门。

第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接警后,要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制定具体的保障预案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异地开庭,由当地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警力

1不足的,由市院法警支队统一协调、指挥。需要调用各县(市、区)院司法警察的,在报请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调警令》。各县(市、区)法警大队应根据《调警令》要求,及时调派人员和装备,在市院法警支队指挥下执行任务。

第八条 司法警察参与保障公诉人员出庭安全工作时,必须由二人以上执行,并着警服、佩带警械。配备枪支要严格按照有关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前,由司法警察护送到法庭,并跟随保护。庭审后,公诉人员由司法警察护送安全离开。

第十条 庭审中,司法警察要密切注视法庭动态,可能发生不测的,要及时通知公诉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如遇辱骂、围攻、殴打公诉人员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分清情况,及时予以劝阻,做到有利有节,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公诉人员出庭安全。

(一)公诉人员遭到辱骂围攻时,应及时加以劝解、说服,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诉人员遭到殴打时,应及时报警,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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