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推荐]_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9: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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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挂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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