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公证的通知_重庆市建筑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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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公证的通知

渝建发(2000)51号 2000年3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司法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公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公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公证在服务、证明、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在市或所辖区、县(自治县、市)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

3、市重点建设工程;

4、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前条所列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其招标投标的发标、封标、开标等环节均应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依法证明其活

动的真实、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公证的质量,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本地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在开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公证中,应恪守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事,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拒绝公证,同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公证的监督管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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