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_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9: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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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市科委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五类:“优秀”、“良好”、“一般”、“ 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的科研支出。

(二)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验室,市科委予以警告,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在半年内需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市科委;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验室,市科委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其他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三、申请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国内或上海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实力强,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能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 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二十人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

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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