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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11〕417号
发布日期:2011-07-04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提高验收效率,保证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如符合目前产业政策,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试生
产和正式投入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投入试生产或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同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监理的要求,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报省环保厅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由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地的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受委托方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省环保厅提交检查报告,由省环保厅作出是否准予试生产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核查);对环评批复中未要求报省环保厅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接到试生产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试生产的决定。
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试生产期内,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对实际生产时间超过一年而未申请环保验收的,视为未经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应依法处理。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分期进行环保验收。分期投入生产和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同时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四、建设项目经批准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样式可在山东环境网站下载),并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类别、污染物产生量、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A、B、C三类(见附件)。
A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甲级环评单位承担。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乙级环评单位经过考核合格后可承担A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B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经批准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的乙级环评单位承担。
C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由具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检测)或调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装备、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对生产工艺、原辅料(燃料)性质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效果进行检查、监测(检测),并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实行过程监督和专家审查制度。省环保厅委派专家对验收机构现场监测、采样过程和建设项目生产负荷查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由专家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现场工作过程和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八、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技术报告审查合格后,环保验收单位将修改后的验收技术报告附带专家审核意见正式印刷提供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连同其它环保验收材料提交省环保厅。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四)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后,要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具备现场检查验收条件的,可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要对验收意见负责,有不同意见的,要在验收组意见中注明。
十、经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批复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目录
A类:
1.涉及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建设项目;
2.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影响的建设项目;
3.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设项目;
4.石化、化工、电镀及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5.COD年产生量超过50吨(含)以上、氨氮年产生量超过5吨(含)以上,SO2年产生量超过8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B类:
COD年产生量小于50吨、氨氮年产生量小于5吨、SO2年产生量小于80吨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C类:
除A类、B类以外的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