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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烟开„2007‟35号
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
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开发区劳动模范的评选。
(一)评选标准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明创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宣传出版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
(二)评选程序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候选人。张榜公布其主要事迹,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
2、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同意。
3、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两倍于终评人数),对外公示。
4、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代表组成,工委管委分管领导任评审委主任)评审。
5、工委管委批准命名和表彰。区劳动模范由工委管委授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每5年组织一次全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再单独评选行业性劳动模范。
全国劳动模范、山东省劳动模范和烟台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劳动模范的管理
区总工会负责区内各级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大力弘扬干事创业精神,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
要教育、引导劳动模范发扬优良传统,再接再厉,勇立新功。同时,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要全面掌握劳动模范的有关情况,及时登记造册、整理资料,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
开发区劳动模范,凡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伪造先进事迹的,由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经区总工会调查审核并将材料备案,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山东省劳动模范和烟台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和烟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模范的待遇
(一)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二)劳动模范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劳动模范一般每年查体一次,所需费用,机关、事业、企业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担。
(三)各级劳动模范、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生产)者,离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享受荣誉津贴。
1、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省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80元。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上世纪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市、区劳动模范享受每人每月60元的荣誉津贴。其中,多次获得全国、省、市和区(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荣誉津贴的执行时间、资金来源及支付渠道。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单位已经破产的,由收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管委负责解决。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村(居)、原单位支付;村(居)、原单位无力支付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处解决。2007年以后评选的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在评选当年为其办理一次性商业养老保险,退休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荣誉津贴。
3、荣誉津贴的报批程序。(1)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曾在军队获得荣誉称号并在地方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以及农业劳动模范已转为正式职工,离退休后,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以下称“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区总工会签署意见后,报烟台市总工会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系统层层上报,由省产业工会审批。(2)烟台市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区总工会签署意见后,报烟台市总工会审批。(3)区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总工会审批。(4)由外省、市、县(区)调入开发区的劳动模范,已离退休的,荣誉津贴由原籍单位负责解决;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退休的,由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总工会审批或上报。(5)各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于撤销、关闭、破产等原因导致无单位、无主管部门而无法领取荣誉津贴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区总工会审批或报批后,向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区总工会按季度发放。
主题词:劳动 意见 通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