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大连市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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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三)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

(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第六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具体包括资金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步骤、使用期限、有关措施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一)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需资助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以及需资助人才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二)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在站博士入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

(三)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院士名册及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其中双聘院士须提供聘任协议、服务年限等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才发展资金部分使用项目实行协议制度和匹配制度。属本办法第三条

(一)、(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受理部门需按协议书规定保证资金按时拨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有效使用资金。其中,属第三条

(一)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属第三条

(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第八条 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核拨: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受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资金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终由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市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人才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外地驻连企业,92538、93176部队、军分区。(共印75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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