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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安全工作稳定发展,现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按重伤标准进行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6、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8、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分管科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对A、B级隐患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被停止作业时,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生产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及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矿医院在接收到安全事故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在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矿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矿接举报后要进行查处并对举报者按规定进行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分管矿长、副总、专业科长、区长、工区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科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国家《物资、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进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要对地测科长、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申请、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副总、专业科长、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培训时间、特殊工种复(培)训时间和从事井下工作班组长、区队长安全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天数就安排上岗或未培训及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矿分管矿长、安监处分管处长、人力资源部长、教培人员、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质量办主任、质量办组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安监员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依上级规定为准。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