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院管理补充规定_医院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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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职工住院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职工住院诊疗审批程序和病假期间各类待遇,经院办公会讨论规定如下:

一、审批程序

本院在职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时,由本人或家属持本院诊断证明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结果、病假申请书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在医务部和政工科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离退休人员凭疾病相关证明到医务部签审并报政工科备案。

二、在职职工销假程序

在职职工病愈后要及时到科室销假并报政工科备案以便准确核发工资及待遇,凡因不及时销假造成各种待遇发放出现偏差的由休假人负责。

三、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待遇

(一)、基本工资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发放。

2、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固定工资按6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固定工资按50%发放。

4、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为基数发放。

(二)、效益工资

1、病假五天以上的,本月无效益工资。

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本季度无效益工资。

3、病假半年以上的,全年无效益工资。

(三)、结账减免

本院在职职工在医院住院出院后不得办理家庭病床,不得留药,不得在医院内任何科室挂账出院,住院总额控制在医保所规定的例均费用内的,自付部分可享受200元减免,住院总额超过例均费用500元以上的,不享受减免。

其他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院方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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